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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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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多面體:增加樓市交易透明度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23]     我要評論

曾淵滄博士 香港城市大學MBA課程主任

 去年年底,香港有部分新樓開售創出「天價」,還有某一個新樓出現大幅度的「跳層」,本來樓高30多層卻變成88層。

賣樓怪手法層出不窮

 最近,地政總署高調地要求某地產商回答為什麼去年該地產商開售的某一個新樓樓盤至今僅一個單位正式成交。此正式成交單位的呎價遠比其他所謂「已售」但仍未正式成交的單位的呎價低許多。換言之,之前的所謂「天價」買賣,最終會不會成交仍是未知數。

 地產商財力雄厚,自然能吸引到一批熟悉法律的市場營銷高手來策劃新盤的銷售,於是出現「跳層」一跳跳到88樓的怪事;出現自己人以「天價」買樓的交易;還出現一些買賣遲遲未正式成交的現象。從法律觀點而言,上述現象都沒有犯法,這的確是法律高手與市場營銷高手聯手精心炮製出來的。

 當然,上述營銷手法實際上不算成功。舉個例子,某新樓盤某些單位創出呎價6萬元、7萬元的「天價」,但並沒有吸引到其他買家願意以呎價5萬元來買入該新樓的其他單位。可見,買家態度還是謹慎的,沒有被傳媒的頭條新聞所影響,大部分人只把「天價」樓當八卦新聞看待,並不認真。

 出現了這類賣樓怪手法之後,社會上有不少聲音要求監管。

 如何監管才恰當?

最重要的監管是增強資訊透明度

 香港是一個推行自由市場的地方。因此,我認為任何監管都不能脫離自由市場的基本概念,政府是不該干預任何的買賣。

 因此,有人建議政府該限制房地產買賣的成交期,要求買賣雙方簽下臨時買賣合約之後一個月或兩個月內必須完成正式的買賣成交合約。

 我覺得上述的建議是違反了自由市場的原則。要知道,市場上的任何交易都允許期貨的出現,股票有期貨市場,商品有期貨市場,房地產的買賣也應該有期貨市場,簽下臨時買賣合約之後,何時才正式成交應該是買賣雙方的自由,政府不該干預。如果正式成交期離臨時買賣合約的日子很長,實際上可以視為期貨交易。

 我認為,政府最應該監管的資訊,是買賣的透明度。正如過去地產商賣樓,往往只告訴買家建築面積,真正實用面積多大,買家並不知道。現在政府已經明令地產商要清楚地列出單位的實用面積,這就是透明度的監管。地產商賣樓,有權推遲正式成交期,但是在向傳媒宣布時,政府應該要求地產商同時公布正式成交期,正式成交期到達時,地產商有責任公布該單位是否如期正式成交,或取消了合約、殺訂……政府也應該要求地產商賣新樓給與地產商有關連的人士必須公布,正如上市企業必須公布與有關連人士的重大交易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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