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 雲
李柱銘羞羞答答,終承認「五區公投」違反了基本法,香港並沒有「公投」之授權。
選舉是公權的分配和安排程序,屬於公權法管轄之內,一切參加選舉的候選人,也受到了公權法的約束。任何人不可以宣稱香港擁有「公民投票」的權力,也不可以在投票的宣傳中,誤導選民這是一次「公民投票」,自己是代表可以搞「公民投票」的一方。任何候選人如在選舉的宣傳中,以失實的宣傳材料,使自己當選,選舉是無效的,任何選民都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推翻選舉的結果。選民也可以在選舉的過程中,發現了虛假的陳述,提出司法覆核或者禁制令。
李柱銘承認香港沒有「公投」的創制權力,又說只限制官方,不限制參選人,這是作賊心虛的表現,在法律上也難以自圓其說。議員權力在建制內,企圖取得公權的人怎可不受基本法規管?凡挑戰、違反基本法的人,一定不可能成為宣誓效忠基本法的議員,市民可以司法覆核「公投者」當選無效。李柱銘的做法是相當愚蠢的,在香港的選舉法律面前,一定碰得頭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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