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宜弘 立法會議員
今年2月初,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書,建議設立一個行政機制,令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以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求職者在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紀錄。有關查核,如果求職者是沒有相關的定罪紀錄,只會用口頭方式,通知求職者或其僱主,不會以書面方式通知;如果有紀錄,只會披露載於指定列表中的性罪行的定罪紀錄,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就不會被披露。法改會還建議,在未有立法的情況下,不會強制僱主進行查核,有關查核的申請須由求職者自行提出。這個機制,適用於現有僱員和準僱員,但應分階段實施,在起初的階段只涵蓋準僱員。
堵塞司法漏洞保護兒童
法改會所建議的有關性罪行查核機制值得肯定,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亦是務實的循序漸進的做法,有利於切實加強對兒童和弱勢群體的保護。法改會建議行政先行,立法跟進,承諾會繼續研究一套全面的法律改革建議,以加強規管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由於立法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完成,審議過程可能曠日持久,因此提出臨時建議,以供考慮和實施,這種做法體現了法改會考慮問題的全面性和前瞻性。社會各界已等了多年,再不盡快做些事情,更多兒童可能受害,相信大家都於心不忍。
在現時的司法制度下,就某些專業或工種,凡有特定的法律條文規定須作出查核,就可以查核。例如註冊的校董和教員、註冊的幼兒託管人、註冊社工。但是,除此以外,還有廣泛類別的人士,在工作時與兒童或弱勢群體有密切接觸,卻沒有途徑去查核他們的定罪紀錄。這類人士,例如學校實驗室技術員、電腦技術員及其他輔助人員;補習導師、音樂教師、舞蹈教師、運動教練、兒童病房員工;以及青少年中心、宗教團體或其他機構的義工等等,這個漏洞確需堵塞。
法改會的建議,雖然是一個臨時建議,但有關機制已可有效堵塞司法制度中的漏洞,讓與兒童有關工作的僱主,包括家長,在求職者自行申報是否有定罪紀錄之餘,能夠有渠道進行查核,知道求職者的真實情況。沒有這個安排,有些未能自新的性罪犯,可能故意隱瞞他們過往的定罪紀錄,從而騙取僱主信任,繼續從事有關工作,尋機再對兒童進行侵犯。
對前罪犯的更生影響溫和
法改會在提出建議之前,已盡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小心平衡相關的考慮,在保護兒童及弱勢群體免受侵犯的前提下,顧及犯過性罪行者的基本人權。從報告書第2章等內容可以了解到,法改會對推行查核的幾個重要因素,包括私隱權、選擇工作的自由、前罪犯改過自新的需要等,已作了認真的研究,平衡了學界、團體和市民提出的意見。
與美、英等國家和地區所已採用的措施比較,法改會的建議已屬溫和,對前罪犯的影響已算很少。例如,在美國的司法管轄區,已引入可供公眾查閱的刑罪犯名冊。法改會的建議,只是利用警方所保存的刑事定罪紀錄,且只限於所申請的工作職位有機會接觸兒童或弱勢群體的求職者。沒有這樣的機制,反而會令僱主有誘因,利用坊間私下製作的名冊,對求職者進行篩選,而這些名冊的準確性存疑,對前罪犯的更生影響可能更大。
有了法改會所建議的措施之後,並不代表僱主會一刀切拒絕所有有性犯罪紀錄的申請人。香港是一個開放的社會,很多僱主是開明的、深明大義的,只要曾經犯事者能夠令僱主信賴他們已經洗心革面、脫胎換骨,這些僱主應會願意接納和支持更生人士,給予他們公平的就業機會,讓他們順利重投社會,展開生命新的一頁。當然,我們不時留意到有性罪犯再次侵犯兒童的案件發生,報告書內已列明很多案例,顯示這個問題應予重視,或需加強對性罪犯的輔導和治療,完善更生制度,以促使他們不致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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