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敬德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 香港中華文化總會會長
香港特區政府4月14日提出的「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方案」,是一個合憲合法、合理合情的方案,是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框架下最現實可行的民主方案,為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2020年全體立法會議員普選產生打開了大門。
政改方案合憲 打開普選大門
判斷一個政制發展方案好不好、可行不可行,首先一條就是看方案是否合憲合法。香港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中國的一部分,是中國單一國家體制下的地方行政區,是「一國兩制」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中央通過以憲法為依據的香港特區《基本法》,使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中央設定的,政制發展當然也要由中央決定,所以,現時評論特區政府提出的2012年政制發展的最新方案,絕不能離開《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以及附件一、附件二,絕不能離開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決定等憲制性法律,否則就會失去方向,失去判斷是非、識別優劣的客觀準則,就有可能墮入與憲法、法律相對立的假民主的泥坑而不能自拔。
普選變成現實 須經五個程序
反對派聲稱,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是原地踏步,所以,他們在立法會不會投贊成票。其「理據」有二:一是沒有承諾廢除功能界別,二是沒有承諾雙普選是真普選。這是將民主與憲法、法律對立起來,把民主與法治對立起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的決定,明確2017年可以先實行行政長官普選、隨後於2020年可以實行全體立法會議員普選。這是憲制性的法律規定,是莊嚴的承諾。不過,普選要由「可以」變為現實,必須經過「循序漸進」的過程,要先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然後由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五個法定程序。這五個步驟是法定的程序性規定,是必須遵從的。特區政府在處理2012年的選舉制度改革時,根本無權同時處理路線圖和終極普選模式等問題。
判斷一個政制發展方案好不好、可行不可行,還有一條就是看方案是否合理合情。無論是《基本法》,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都是廣泛徵求香港市民意見,依香港實際需要來制訂的,因此本質上合乎情,也合乎理。尤其必須指出的是,以《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依據而提出的政改方案,邏輯上不可能不合理、不合情。
事實上,2012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總結過去3個月公眾諮詢期內收到的47,000多條意見、160萬人簽名書,並通過眾多的研討會、諮詢會以及各種形式吸取「養料」,可謂「開天下之口,廣箴諫之路」,集思廣益,博採群謀。古語有云:峻極之山,非一石所成;凌雲之榭,非一木所構。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是集廣大市民的意見而成,如果有人漠視民意,一意孤行,最後必定會遭到廣大香港市民的唾棄。
方案若被否決 香港蒙受損失
在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方案的基礎上,在社會和經濟各方面條件成熟下,循序漸進地達致「雙普選」,有利於香港的長遠和整體利益,這是廣大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希望立法會議員能尊重主流民意,通過政府之方案,以完成五個法定程序中關鍵的一個程序。否則,如果一個具有廣泛民意基礎的方案再次被否決,導致香港的民主政制無法向前邁進,將是香港的最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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