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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宜弘 立法會議員
所謂「廢除功能組別」的假議題,並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也不符合正當的法定程序,更忽視功能組別議員有利議會均衡參與以及發揮把關角色的積極作用。功能組別並不在於有無存在價值的問題,而在於如何通過更廣泛的選民基礎產生。這個問題,今時今日尚未有很好的答案,也沒有人能證明功能組別不可能滿足普選的要求,而必須在2020年或之前加以廢除。
世界上有些事,不是大聲夾惡,就有道理。多年來,反對派刻意誤導市民,說什麼「政府施政偏袒權貴利益」、「功能團體有政治特權」、「功能組別與普選不能共存」等。我覺得事實並非如此。
我有幸參與基本法諮委會的工作,基本法經過長時間的廣泛討論,才最後拍板。在當年深入的討論中,如果有人提出「功能組別、分組點票日後或須廢除」,如此重要的一件事,基本法中定會作出明文的規定。
功能組別有利議會均衡參與
基本法之所以沒有作出上述規定,反映了當時絕大多數的草委、諮委和社會人士,認為香港如果要保持長期的安定繁榮,立法機關就一定要做到均衡參與。如何達致均衡參與呢?當時經過深思熟慮,即是應該由一個對有關界別甚為了解的人,擔任該界別的代表。試問,一個從來不知道商業運作的人,如何能夠代表商界?一個沒有法律知識及專業資格的人,怎可以代表法律界?即使他們得票甚多,亦不適宜出任代表。原則上,各行各業的代表,均須在業內受到認同,熟悉行業的方方面面,有能力、有資格、肯承擔及有影響力,才可以代表該行業在立法機關發言。各行各業在立法機關都應有自己的一把聲音,這就是當年起草基本法對實行均衡參與一個最強的共識。而且大家都認為,議會中除了有各行各業的代表之外,為了達到均衡參與的目的,亦應有地區直選代表普羅大眾的議員。當時考慮最合情、合理的辦法,就是各有一半代表。
除了均衡參與之外,功能組別還有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把關作用。當時社會各界擔心,萬一整個立法機關都由地區直選產生,香港很可能會變成福利社會。因此,當時的草委、諮委想到一個辦法,就是分組點票。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組別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各過半數通過;而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須要獲得出席會議全體議員過半數票,即為通過。這個規定,與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形成一個行之有效的防範機制。時至今日,這個機制仍然發揮�茩咫j的作用。有很多由個別議員提出的不利於香港經濟長遠發展和社會安定繁榮的議案或修正案,都有賴於功能組別把好關。最近的一個例子,就是高鐵的投資,長遠來說,對香港經濟發展絕對有好處。在辯論興建高鐵的過程中,經過了很長時間的爭議,出現了數十個由反對派提出的修正案,如果沒有功能組別、分組點票這個機制進行把關,日後香港經濟恐怕會被邊緣化。到了那個時候,香港的工商專業界又如何能夠生存和發展呢?
功能組別可完善而不可廢除
香港是缺乏天然資源的彈丸之地。700萬人口的衣食住行,均須工商專業界去創造就業機會,令千家萬戶得以安居樂業。多年來,如果沒有工商專業界的辛勤努力,沒有他們具有眼光的投資,香港怎會有今日的成就呢?工商專業界的投資意慾,如果受到打擊,其結果就是:就業機會減少,失業率上升,政府的包袱更加沉重。試問刻意打擊工商專業界,有什麼好處?
我認為,我們應該正確看待和妥善處理貧富差距等問題,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社會和諧。但是目前確實有人「憎人富貴厭人窮」,煽動仇商、仇富、仇政府甚至仇中央的心態,有識之士對此未必認同。
我們再講回功能組別。事實擺在眼前,基本法並無任何條款規定,要取消發揮均衡參與作用的功能組別,亦無要求取消分組點票的機制。功能組別並不在於有無存在價值的問題,而在於如何通過更廣泛的選民基礎產生。這個問題,今時今日尚未有很好的答案,也沒有人能證明功能組別不可能滿足普選的要求,而必須在2020年或之前加以廢除。所謂「廢除功能組別」的假議題,並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也不符合正當的法定程序。但我相信,假以時日,總會找到一個市民可以接受、工商專業界也可以接受的方案,讓我們可以在實行全面普選的同時,能夠體現均衡參與的元素。這個目標,就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說的,「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全部議員由全面普選產生的目標」。我希望大家共同為達到這個目標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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