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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租客以「逆權侵佔」理由申請將單位據為己有的舊樓,位於馬頭角道。本報記者鄺福強 攝
【本報訊】土瓜灣馬頭角道唐樓一個單位的女租客,因業主「人間蒸發」了26年,期間由她承擔單位的差餉及大廈維修費,日前入稟高院,申請「逆權侵佔」,要求裁決她擁有單位的業權。法官表示,案件涉及資產,要求租客在報章登尋人廣告,案件押後至8月2日審理。
涉案單位為馬頭角道107號1樓,女業主房兆君於1959年底,以2萬元購入單位後,至今仍是該單位的註冊業主。原訟女租客林芝,原與子女同住涉案單位,子女長大後遷出,目前她獨居上址,答辯人為業主房兆君(譯音)。
73年起付600元月租 未簽租約
入稟狀指出,林於1973年與房有口頭協議,以每月600元租住單位,但雙方當時沒有簽立任何租約或租單,亦沒有討論過林會租住多久;雙方其後亦有調整租金。林與其家人自1973年起,一直居於該單位,業主則會每月按時上門收租。但由1984年起,房再沒有上門收租,亦沒有向林追租,林自此未見過業主。
林芝自1984年起至今,均為單位繳付差餉,其後又有出資維修馬頭角道107號樓宇的公眾地方。林認為根據《時效條例》第7節的收回土地的訴訟時效條文,她已逆權佔有該單位逾法例規定的20年,乃向法庭提出為該單位的業主。根據《時效條例》於1991年修訂後,「逆權侵佔」期限為12年,而修訂前則規定「逆權侵佔」時限為20年。
註冊處無女業主死亡登記
代表女租客的大狀趙勁洪昨在庭上表示,涉案單位女業主自1984年起一直未有上門收租,女租客多年前曾嘗試尋找其下落,但一直未能成功,而租客一方向生死註冊處查詢,證實沒有女業主的死亡登記,相信業主仍然在生,租客申請「逆權侵佔」,要求法庭宣告她為上述單位的業主。
主審法官郭靄誠認為案件乃首度提訊,租客至今未能聯絡上女業主,乃下令女租客須在本港某份中文報章刊登1日廣告,作為「送達訊息予業主」,內容必須交代本案情況,及通知女業主得悉本案後,需於8月2日早上前來法院應訊。屆時,若女業主仍沒有到庭應訊,法庭將應租客單方面申請,頒令她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有關單位業主。據鄰居透露,該單位現市值約170萬元,月租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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