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近日受到一眾傳媒聚焦的襲警案中兩位主角,可謂「不打不相識」。被掌摑的鄧姓交通警員「有眼不識泰山」,受襲後方知悉對手「背景」。至於另一位主角,特區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侄女—Amina,亦能夠在媒體鏡頭之下「一摑成名」!
事件的討論重點,除了是Amina的判刑惹起公眾猜疑有否官官相護之外,更值得一提的是現行的襲警條例,原來存在著「雙重標準」!
現行香港法例中,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訂明,任何人襲擊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經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可是從另一條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所示,襲擊或故意阻撓任何警務人員者即屬犯法,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被判罪成者,須入獄兩年!
同樣是襲警,為何會有兩條法例?原來這都是殖民時代殘留下來的「遺物」,在回歸後亦沒有進行檢討,而且建立這兩條法例的鼻祖—英國本土現時亦經已將兩條法例合而為一,以避免混亂,然而香港至今仍然置若罔聞。
警方發言人指,對決定以哪一條條例起訴,他們會視乎案件的情況及嚴重性而定,換句話來說,實際上則沒有確實的分界線和準則,此舉亦不禁令人質疑這套「雙重標準」是否另有目的。
近年的案例中,警方針對示威或遊行抗議中的「襲警者」,普遍以較嚴重的「侵害罪」對其作出起訴,但在示威與遊行中,雙方發生推撞不能完全避免,當中是否蓄意襲擊也只屬「五十五十」;但是次「明刀明槍」的掌摑,卻能夠以較輕的罪名提控,莫非真箇「親疏有別」?當中的原委實在值得商榷。
這幕「不打不相識」相信不會就此完結,我等還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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