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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至5月,內地共發生108宗食物中毒事故,導致超過50人死亡。 資料圖片
儘管《食品安全法》在以往《食品衛生法》的基礎上有了很大進步,但由於影響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的因素過於繁多和複雜,要改善內地食品安全狀況仍然是一項艱巨的任務,而且困難重重。
法規不完善 執法現混亂
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分成幾個環節,由幾個部門進行監管。但對於在基層和農村,像「麵包房」和「鹵食店」這樣以「前店後廠」形式大量存在的小作坊,到底應當作為哪一個環節由哪一個部門進行監管,仍無相關依據進行界定。
至於行政法規和規章方面,對保健食品的監管、食品生產許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規規章至今沒有出台,《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標籤等方面的規定,因為配套的操作性規範不盡完備,在實踐中難以執行,既給生產經營企業帶來不便,同時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執法混亂。
權責不清 效果有限
中國當局在食品安全監控方面,無論在監管模式、權責分工等範疇,均存在一些有待解決的漏洞。詳見如下:
1.食安委只協調 不具管理職能
首先,現行監管體制屬於「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在這種前提下,食品安全委員會僅限於協調的軟性機構,不具備垂直管理的職能,是否能夠真正對其他監管部門起到組織、懲治、監督的作用尚待驗證。
2.指令遲達 即時問題難解
其次,食品安全監管的大量工作在基層,只有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真正面對基層的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不同具體環節和接觸大量市場主體。食品安全委員會在宏觀方面對各主管部門的職權進行協調,其作用很難立即到達基層的執法部門,但關鍵是基層部門的衝突才真正關係到食品的即時安全。
3.職能重疊 界定模糊
最後,食品安全委員會與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界定比較模糊。《食品安全法》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職責,同時又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兩者的職責區別不明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與其他監管部門同級別的行政機構,要綜合協調多個部委工作,這與以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所具有的綜合協調職能相類似,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想一想
1. 你認為「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是否可行?為甚麼?
2. 內地當局應如何修補上述的漏洞?試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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