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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中央電視台揭發北京有鴨蛋被混入致癌物質蘇丹紅,事件引起全國關注。 資料圖片
儘管《食品安全法》對整個食品安全領域進行了法律上的統一規定,並對內地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和法律制度作了很大改善,但內地的食品安全領域情況複雜、問題繁多,法律的規定很難面面俱到,現行的體制仍然存在監管部門職責的分散與衝突局面。因此,不少學者提出另外一些食品安全的監管模式,以下詳列其中幾點:
模式一:設專職部門 作統一協調
在結合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可以在現有的執法資源基礎上進行整合,成立一個專職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或在現有部門框架下,將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賦予某一個專門部門,並對其他部門的相關執法資源進行調配以充實和完善其執法能力,使之能勝任食品監管的重任,從而形成一個以「監管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協同配合」的統一協調的監管體系。
模式二:分段監控為主 品種監管為輔
在現有監管模式的基礎上,將分段監管模式改為原料供應、生產經營和消費3大環節,由農業部門牽頭負責種植、養殖、捕撈等食品原料環節的監管,由專門的食品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環節的監管,由衛生部門負責消費環節的監管,其他部門從各自職責出發,做好相應的配合監管工作。逐步實現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相對集中化、專業化的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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