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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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跛漢5申傷津被拒 覆核敗訴決上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9-2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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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殘津貼案申請人李誠良(中)及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右)。

 【本報訊】因工傷被切除右小腿的躉船工人李誠良,因不符合百分百傷殘的定義,5次申請傷殘津貼被拒,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昨被裁定敗訴,法官認為社署根據醫生報告,判斷並非百分百失去工作能力的做法合理。不過,法官指現行制度並無考慮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存在缺憾,建議社署可以檢討。申訴人對判決表示失望,認為現行制度規定落後及不公平,表明會上訴。社署發言人歡迎判決,指傷殘津貼是照顧嚴重殘疾人士的特別需要,並非按受惠人經濟狀況提供收入補貼。

「保安都要追賊,誰會請我?」

 右腿裝上義肢,撐著柺杖的申請人李誠良,原任職躉船工人,3年前工傷後無法重操故業,他昨激動地說:「醫院說我可以做全職,但做什麼?保安都要追賊!誰會請我?」李誠良對香港作為國際大城市,卻容許這個不公平機制表示失望。一直協助他的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對判決表示非常憤怒及不滿,形容裁決是不食人間煙火,絕對不人道、不公義,表明若李誠良不獲批法援,也會發起全港籌款助他上訴。

 社署發言人表示,傷津是一項毋須入息審查的福利,旨在照顧嚴重殘疾人士的特別需要,而非按受惠人所蒙受的損失而發放,或按受惠人經濟狀況而提供的收入補貼,因此傷津申請人須通過客觀和專業的醫療評估,須獲評定為屬嚴重殘疾。

 申訴專員公署去年底曾狠批社署審批傷津的準則模糊,令負責評估的醫生無所適從;社署昨表示,已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跟進申訴專員的建議。

 法官張舉能於判辭指出,傷殘津貼自1973年出爐以來,都把「嚴重殘疾」定義為「喪失百分百的工作能力」,並由醫生從醫學角度判斷,社署則負責非醫學範疇,包括轉介申請人給醫生、收集醫生評估等行政工作。申請人指社署署長將審批傷津的權力下放至醫生乃不合法,但法官認為,評估申請人的狀況從來不是社署職責,故根本沒有下放權力的存在。

官促社署改革增機制彈性

 判辭續指,醫生的確無誤地評估李誠良不屬「嚴重殘疾」,皆因他仍有一雙手可從事工作。不過,法官亦指出,李在現實中找到聘書的機會微乎其微,並對李寄予同情。

 張官指出,《僱員補償條例》早於30年前改革,讓法庭可從受傷僱員的實際環境,去評定他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認為社署是時候作改革,令傷津審批機制更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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