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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拆露台訴訟的筲箕灣東大街一幢唐樓。
【本報訊】筲箕灣東大街一幢唐樓的8個單位,被指有僭建露台,早前遭建築事務監督發出清拆令,指露台為圖則上沒有顯示的結構,要求拆除。其中2名業主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堅稱露台早於1950年代興建該幢唐樓時同時興建,當時並獲政府監督檢查及批出入伙紙,力指當局現時要求拆除屬不合理。2名業主昨日獲判得直兼獲訟費,案件須發還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重新召開聆訊。
2名申請人為盧燕明及甘蕊,為東大街107至109號唐樓的其中2名業主。甘蕊昨在庭外表示歡迎裁決,並強調當局用現時的建築條例作為標準,去規管1950年代的唐樓並不合理。該唐樓在1958至1959年間興建,2名業主被指在外牆僭建露台,及於牆上開鑿通道裝上門口。
官判無違例 申請人得直
法官在判決時指出,該唐樓在興建期間,當局曾安排監督多次檢驗,應留意到涉案的露台早已存在,其監督在1959年4月6日仍批出入伙紙,事前亦沒有就露台不能興建而拒絕批入伙紙。申請人表示,露台是在施工期間以修改工程形式興建,故於圖則中沒有顯示不足為奇。法官相信此說法,同意露台是與唐樓同時興建,而非當局所指的其後加建,當時亦是獲監督批准下才展開工程,最後裁定申請人沒有違反條例,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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