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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圖。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 盧嘉琪/整理
中國人重嗣,「嗣」的意思是擁有繼承權的子孫。中國是一個父權社會,家族傳承主要是男性成員血緣的延續,因此「嗣」是指男性。中國人的人生目標之一是繁衍眾多男性子孫,使其有綿綿不絕的後代去繼承宗祀。古語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無後為最大的不孝,其原因是「不娶無子,絕先祖祀」,無子不但斷絕香火,也陷親不義。有後或無後,成為兒女是否孝義的標準,所以中國人無不以生兒育女、繁衍後代為己任。妻子不育,或只生女不生男,便要想盡辦法得到子嗣。
富豪後代為了盡孝,利用「借肚生子」方法一索三男,成為近日城中一時熱話。其實「借肚生子」古已有之,非科學昌明社會才出現之現象。傳統中國社會曾出現過一種「借肚生子」的習俗,統稱「典妻」,又稱「租妻」、「借妻」、「租(借)肚皮」、「路頭妻」等。
典他人妻者,有的雖有妻子,但人到中年仍膝下無兒,又或只生女兒,沒有男嗣,加上妻子年老不能生育,自己又無錢納妾,唯有借「典妻」代勞;有的長期鰥居,貧不能娶妻生子,故以典妻方式傳宗接代。清人徐珂《清稗類鈔》記載:「浙江的寧、紹、台各地,常發生典妻之事。有妻與人,期以十五年,滿則納資取贖。」又吳友如《古今談叢圖.謂他人子》云:「若縱令床頭人與外人姦宿,俟其娠而有子者,謂為己子,此種行為,蘇俗謂之『放白鴿』」。由此可知,「典妻」之習,盛行於中國南方,尤以江浙地區最常見。
清人因無子或求多子而納妾的風氣十分普及,納妾可說是一種「名正言順的借肚生子」。兒子庶出,正妻取得撫育的權利,成為孩子的嫡母。為人妾者亦有機會母憑子貴,有子有德的妾,更有機會在正室死後躍升成為繼室,生子可能是妾提升家庭及社會地位的途徑。然而「典妻」的性質不同納妾,「典妻」只是一種短期關係,《大清律輯註.典僱妻女》:「以價易去,約限贖回曰典,此仍還原價者,如典田宅之類也;計日受直,期滿聽歸曰僱,此不還願價者,如僱傭工之類也。」「典」即以物件抵押,用一定的價錢易去,在約定期限之後用原價贖回;「僱」是以特定款項租借某件物件一段時日,期滿後歸還原主。總括而言,「典」、「僱」包含了典當、租借的意思,只是期限長短不同,但都不是一種長久的關係。
「典妻」過程如同物件的租賃,租典雙方訂下契約,註明出典價格、年限,在租典期限之後採「要子不要娘」的做法,被典的妻子歸還夫家,在此期間生下的兒女歸典者所有,被典的女性不可能憑所生兒女得到其它任何利益。既然如此,為何仍有女性願意出賣肚皮?她們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呢?作為這位被典女性的丈夫,為何願意出租自己的妻子為他人傳宗接代呢?清末《點石齋畫報.典婦》一篇云:「其初倡之者,衹救飢寒,其後效之者,遂成風俗。」可見,「典妻」本是權宜之計,出典一方因為經濟拮据,迫不得已把妻女出典他人;又或丈夫急需金錢,唯有以妻子作抵押。
社會輿論對「典妻」嗤之以鼻,清代法律亦一直禁止民間「典妻」,並視為「無恥」、「失節」、「敗倫傷化」之行,予以嚴禁。《大清律例》訂明:「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典(驗日暫)僱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僱女者,(父)杖八十。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妾歸宗),(妻)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更有修譜者對族人循租典而得之子,不予承認,乾隆末年廣東寶安王氏族譜云:「或娶下賤、婚姻不正者,或一時苟合、強包約下婦女生子,以為己有者,皆編入『附圖』」。在不正和不被承認的關係下所生的兒子,因為身份名份特殊,所以不能列入「正圖」,惟有另圖而記,以資識別其「異類」的身份。
不論是古代的「典妻」,還是現今借肚生子的「代母」,她們都是因應求嗣需要而產生的「母親」。然而,今天的「代母」是否願意借出肚皮純屬個人意願,不牽涉被迫的成份。傳統社會中的「典妻」卻只不過是無子者傳宗接代的代替品。被典的女性既沒有法律的保障,又被迫骨肉分離,承受失去親生兒女的痛苦。典者和被典者也不是正常的夫妻關係,租典期限完畢後,被典者必須回到原來的夫家與原夫繼續婚姻關係。但在一個把貞節看得比生命更重要的社會裡,這些被迫失節的婦人,面對出賣她們的丈夫,面對社會輿論的指責,她們情何以堪呢? (本文及圖片由城大中國文化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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