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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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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解僱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1-25]     我要評論

翁靜晶

 早前歌手容祖兒呼籲,香港人不應就馬尼拉的事件而解僱菲傭。名媛林依麗卻批評對方只是「歌星仔」,沒有權表達意見,更「反其道而行」,公開表明立刻解僱菲傭,更聲言日後永不錄用菲國傭工,引起了一眾樂壇歌手的口誅筆伐。

 容祖兒是否「歌星仔」自有公論,但如果日常工作盡忠職守,卻因為國家的敗政而被打破飯碗,這菲傭就相當不值,但倘若僱主依足僱傭條例,足額賠償,就算其原因再「騎呢」無理,工人也只有無奈接受。

 一般情況下,僱主必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予員工,以終止彼此間的僱傭合約,但在特殊情況下,傭主也有權解聘員工而不作任何補償。根據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僱傭條例》第九條《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只要僱主能夠提供足夠的理據,證明員工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未有忠誠履行職責、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慣常疏忽職責等,僱主都有權拒絕向被解聘的員工作出任何賠償。

 可是,有三種員工卻擁有「免炒金牌」,例如正值病假途中、因工受傷及懷孕期中的員工,僱主沒權以任何理由將他們解僱。

 所謂有來有往,法例上也有條款保障僱員,在某種條件之下終止僱傭合約而不用賠償予僱主。在同屬《僱傭條例》內的另一條條文:《傭員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條例,僱員有合理原因,而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而其僱傭合約上並無列明會出現該種危害情況者,就可即時離職。此外,受僱主苛待的僱員也可藉此條例,脫離地獄僱主的「魔掌」。

 社會地位的建立,實非以言語「投機取巧」或「抽水」等可以累積,只有實事求是,戒掉「語不驚人死不休」的惡習,才可以得到別人的尊重和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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