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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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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例通過前出事 避「飲得多罰得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2-31]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針對酒後駕駛,立法會剛3讀通過修例,引入酒後駕駛罰則3級制,「飲酒愈多,罰得愈重」。酒後駕駛撞死好老師的24歲新牌司機周沛揚,由於事發在新例通過前,故並不適用。今次周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量刑起點是監禁6年,由於他認罪,獲減刑3分之1,判監4年,停牌5年。至於酒後駕駛罪,則判監12個月、停牌12個月,兩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立法會在12月8日,3讀通過《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加重醉酒駕駛及危險駕駛刑罰,並於12月17日刊憲生效。其中,醉駕採取3級制刑罰,司機體內酒精含量,若每100毫升呼氣有66微克以上,便屬最嚴重的第3級違例;首次定罪,可以罰停牌最少2年;重犯最少罰停牌5年。新條例加入引致他人嚴重傷害的罪行,可以判監7年。其中,危險駕駛重犯的最短停牌期提高至2年;引致他人受傷及死亡的重犯司機,起碼停牌5年。

針對藥駕 6款毒品「零容忍」

 新例還針對藥後駕駛,有6款毒品「零容忍」,包括「K仔」、大麻、搖頭丸等;吸食有關毒品或酒精濃度達第3級,會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干犯的危駕罪行最高刑罰都會加半。此外,新例也會列明,監禁期和停牌期要分開執行、司機在出獄後才開始計算停牌期,以加強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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