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庫提供的正面信貸資料,只限披露按揭宗數,不宜披露每項按揭的詳情。
■ 信貸資料機構持有額外的按揭資料,是否必須?以及是否超乎適度?
■ 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在建議實施日期前,已存在的額外按揭資料,是否適當?
■ 在客戶書面同意下,容許信貸提供者查閱額外按揭資料,作為評估按揭貸款申請,亦為評估其他信貸申請及檢討續批安排,這種用途是否適當?
■ 24個月的過渡期是否適當?
■ 應向信貸資料機構及信貸提供者施加甚麼額外的私隱保障措施,及如何施行,以配合擴大信貸資料庫及增加共用按揭資料程度?
資料來源: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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