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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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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頒破產令 疑有人隱瞞責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1-06]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上訴庭昨日除狠批破產管理署,也直言當年旋建寧根本不應被頒令破產,因為法團一早已登記押記其估值達550萬元的舖位,款項絕對可以償還那8萬多元管理費,上訴庭懷疑當年有人未有盡責去披露內情。

 西營盤高街翠樺樓的涉案舖位昨日沒有營業,閘門上貼有以「B舖之業主」署名告示,指高院去年5月下令申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將舖位交還予業主,又要求申力於去年6月6日前聯絡旋小姐取回舖內雜物,否則等同放棄,清理費將由申力支付。

 判辭指出,翠樺樓業主立案法團早於2008年4月8日出招,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獲頒令要旋償還拖欠的4.9萬多元修葺費,並隨即於20日後登記押記。同年12月,法團才發出法定要求,要旋歸還管理費及連同之前欠款共8.5萬多元,由於得不到旋的答覆,至2009年5月申請其破產。

舖位估值500萬 遠超8萬債

 上訴庭指出,旋建寧早已供斷該舖位,估值達500多萬元,即使幻想力如何豐富,欠交的8萬元雜費遠遠不可能超過舖位價值。上訴庭表示,若有人披露法團已登記押記,法庭根本沒有理由去批出破產呈請許可,更莫說最終頒下破產令,故懷疑有人隱瞞有責任披露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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