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管署2010年1月4日徵收的費用
1.在憲報刊登關於破產的公告:$1,420
2.在扣除支付法團的款項後,付入「破產案中破產管理署署長帳戶」的款項,按額收費10%:$1,576,653.89 (旋建寧的銀行存款約為1,166萬元,上訴庭指破管署卻似乎以款項1,576萬元為基準,但無法解釋因由)
3.按署長向優先債權人支付或分發的款額(即署方安排旋建寧償還法團的款項,本金為85,551.59元),收費5%:$4,918.18
4.公事用的文具、印刷及本地郵件的郵政費用$670
5.就提交帳目時已變現並入帳的資產總額,按比例計算費用(旋有6個物業):$650,340
6.受託人申請免除職務,按已變現並入帳的資產總額,每1,000元收費5元:$78,835
**總數:$2,312,837.07
上訴庭昨頒令旋建寧繳付的費用
1.署方實際花在個案上的工時收費:$70,000
2.在憲報刊登關於破產的公告:$1,420
3.署方承諾向法團支付的訟費:$45,000
**總數:$116,420
資料來源:判辭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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