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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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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欠8.5萬破產 破管署竟收230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1-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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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中舖位「申力汽車」重門深鎖,閘門上貼有通告。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上訴庭昨在處理一宗案件時,批評破產管理署的收費政策毫無根據。一名在港擁有近3千萬元資產的老翁,因欠交8.5萬元管理及修葺費,被頒令破產,並被破管署按其資產等計算定額收費,徵收230萬元。上訴庭昨裁定老翁上訴得直,將收費大幅減至逾11.6萬元,並同時狠批在此個案工作量甚少的破管署可恥(scandalous)及無法無天(outrageous),又指法庭過去曾就一些案例,批評破管署收費不合理,但該署一直無改善。破管署回應稱,是根據破產條例下的「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收取法定費用。而該署將研究今次法庭的判辭。

按2750萬元資產計收費

 遭頒令破產的老翁旋建寧(譯音)、75歲,於1987年開始為西營盤翠樺樓一店舖業主,並租予申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至1993年,旋移民加拿大,2007年因身體不適再沒返港。本破產案的呈請人為翠樺樓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指旋於2007至2008年間欠交管理費及修葺費共逾8.5萬元。2009年5月法團入稟申請旋破產,法庭於同年8月正式頒令。同年10月,旋的女兒檢查父親位於怡和街地址的郵箱,赫見破產管理署來信,始知在港有2,750萬元資產的父親,已被頒令破產。旋其後提出申請,法庭於去年2月正式廢除破產令。

 旋成功洗脫破產人士身份後,卻有另一張帳單臨門:破產管理署在處理有關個案時,基於其資產及存款,按法例徵收定額費用達逾230萬元。原審法官認為破產管理署在個案中工作量不多,平衡雙方情況後,下令退回150萬元;但署方及旋均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旋得直。

署方指政府政策「拉上補下」

 破產管理署同意實際花費的工時僅7萬元,但上訴時指,署方處理很多破產個案後都無法成功收費,故有一套「拉上補下」的政府政策,成功收取的費用會用來補助其他收不到的個案。上訴庭指出,署方收回的費用全數撥歸庫房,法例中也沒有提及補助,斥署方所謂的「政府政策」毫無根據,完全站不住腳。

上訴庭批事隔10年無改善

 署方又稱,今次徵收的230萬元,乃按《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的定額收費附表計算,《破產條例》沒有賦予署方權力去豁免或討價還價。但上訴庭指出,高院早於2000年處理一宗破產案時,批評欠缺酌情權的條文不理想,但事隔10年,似乎仍沒有任何改善行動,上訴庭對此表示遺憾。

非典型破產案 署方工作少

 上訴庭續指,法例之所以規定署方根據破產人士的資產按比例徵費,相信是因為破產人士大多資不抵債,若他的資產愈多,意味身為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工作量愈多,因為要把資產逐一變現,再逐一攤還予債權人,處理過程相當複雜。但上訴庭指出,本案乃非典型的破產案,除了從旋建寧的現金資產抽一小部分,再處理一筆少於10萬元的債務外,署方的工作甚少,但署方竟然開口向旋徵收230萬元,實在是可恥(scandalous)及無法無天(outrageous)。

 由於破產管理署現時無法自行決定費用金額,加上隨著本港近年破產人士增加,署方亦面對人手及財政困難,上訴庭認為法庭有責任確保沒有人被不合理地強加財政壓力,故裁定旋只須繳付署方實際工時費用7萬元、刊憲費1,420元、及署方代為支付予法團的訟費4.5萬元,合共11.6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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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愈多 費用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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