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根據法例第6C章《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就破產法律程序,而徵收各項費用及按百分率計算的收費。在破產案中,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在受託人職位出現空缺時成為臨時受託人,猶如法庭委任的接管人,職責包括刊登破產令,並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就破產人的財產管理事宜諮詢債權人的意願,例如召開債權人會議等。
受託人會擬備帳目送交破產管理署,而在破產管理署署長成為受託人的情況下,則由署方擬備帳目。收妥帳目後,署方會根據帳目內已變現並入帳的資產總額,按《破產(費用及百分率)令》附表計算費用,首50萬元或以下資產,則每1千元收費100元,資產愈多、費用亦會按比例愈多,另外也包括刊憲費用、文具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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