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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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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呈請擬准越級上訴終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1-13]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就特區終審法院裁定《立法會條例》中,有關禁止就原訟法庭裁決選舉呈請後提出上訴的條文違反《基本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修訂現行的《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村代表選舉條例》,引入越級上訴機制,容許對原訟法庭就選舉所作的選舉呈請裁決感到不滿者,可直接向特區終院上訴。

 於2008年立法會選舉中落敗的資訊科技界候選人莫乃光,質疑以35票之差勝出的對手譚偉豪,在選舉前違規拍了8段名為《IT達人Talk》系列廣告短片於電視播放,並就此提出選舉呈請,被原訟法庭駁回。莫其後上訴,但上訴庭根據《立法會條例》第67(3)條,指條文規定原訟法庭就選舉呈請爭議事宜所作的裁決,就是最終裁定,拒絕受理。莫最後上訴至特區終院,終院指《立法會條例》有關條例的規定,等於將選舉呈請的終審權交予原訟庭,與《基本法》中特區終審權歸特區終院的條文互相牴觸,遂裁定該條文無效,並判莫乃光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上訴庭處理。

倡修訂立會區會村選條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昨日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中指出,在研究特區終院相關的裁決後,當局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村代表選舉條例》,仿效現行的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引入同類的越級上訴機制,但建議任何針對原訟法庭有關選舉呈請的判決而申請上訴許可,須於原訟法庭頒下有關判詞當日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特區終院提出。

 對於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均設立越級上訴機制可能會加重特區終院的工作量,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認為,選舉呈請的數目有限,不必過份憂慮,如1988年至2008年的立法會選舉只有8宗選舉呈請,而1985年至2007年的區議會選舉,亦只有15宗選舉呈請。

 另外,有關《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村代表選舉條例》中「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的條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有關條例應維持不變,即感到不滿的一方可根據一般上訴程序,向上訴法庭及特區終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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