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有關房地產使用期滿將如何處理的問題,因上海市某些新土地供應條款加上的一句「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引發熱烈討論。春假期間大眾都趁機休養生息,料短期內事情不會有大發展。個人相信情況當不會如一般估計的負面。
民眾都提出《物權法》明文規定使用期滿可以續期,新加的一句會否違反了《物權法》,或會給條文定了新的方向。對某些新供應土地的使用權施加一些新的限制,是針對個別使用權的附加條件;把它看成獨立的契約時,它當不可能影響到其它契約當中任何第三人的利益。何況契約本身並非法律,即使是法律它本身亦不可能具有追溯性,否則任何契約必定長期處於一個不穩定的狀態,沒人願意履行亦沒法子執行。
購置房產在內地還是新生事物,很多人把土地使用權直接與興建住房,發展並出售物業掛u。那只是狹義的想法,實則還可能是其它諸如運動、商業、休閒、展覽、儲存、遊樂等不同的使用方式。可以被理解為在未有長遠規劃以前,以相對七十或五十年並可以續期的使用權來說,以一個較短期而期滿可以收回使用權的方式出讓。
以商業角度看,附加了這相對不穩定的條件,自然就會排除了有興趣行使較長遠使用權的用家來追捧;一些自覺即使以相對短期使用權,也可以有效利用這幅土地的人才會來參加競逐。最終必然在使用權代價的高低上,充分反映短期使用權的土地正確價值。
個人相信掌權者完全明白房地是民眾最關心且敏感的議題,一個處理不好,必然會引出軒然大波,才不會與自己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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