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如果同意立法往往滯後於現實情況,去年十二月六日修訂後重新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很有討論及參考價值。新發佈的《準則》取代了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推出的同名文件,兩份文件前後相差了十年,章節和細則自然有改動,但值得留意的,是新公佈加進的其中兩條: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第十八條,及第六章維護司法形象第二十六條。
前者提示法官「應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後者則是「法官退休後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利用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回到上文,如果立法是反映現實及存在滯後,這次準則的發放自然是回應了有法官家庭成員打著退休法官的旗號,從事游走於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工作,又或者有法官退休之後,利用昔日工作之便或影響力與舊同袍打招呼、拉關係的現象。這些做法即使沒有實質影響司法公正(可能性有多大可自行評估),市民大眾看在眼裡也會對司法制度懷疑,造成不良影響。更實際是只要當事人家屬相信有這些可能性,就會有人利用這些漏洞或流言,自詡有前法官在背後行走對家屬行騙。
問題是文件始終是份準則,違反相關情節只能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要從執法層面證實有違法成份並不容易。
故而同時應該全面做好執法及法律教育工作,杜絕任何「走後門」之風,及讓民眾認識到依法治國才是正確治理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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