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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賦予了珠三角「先行先試」的職能,但目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存在法律障礙,影響了改革創新的力度和成效。圖為廣州城市中軸線景象。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唐苗苗 廣州報道)《廣東省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日前提交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在珠三角制度改革創新上醞釀重大突破,提出珠三角「先行先試」可以突破現行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這將有望解決實施《規劃綱要》中遇到的法律障礙,加快促進珠三角一體化。
2009年頒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賦予珠三角「先行先試」的職能。據廣東省法制辦主任李炳余說,綱要實施近兩年來,成效明顯,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存在法律障礙,影響了各地推進改革創新的力度和成效,由於受到現有體制改革的約束,一些觸及深層次的體制機制問題的改革難以推進,尤其是制度支撐不足。此外,地方行政體制約束了一體化的進程,珠江三角洲九市分屬不同行政區域,協調難度較大,影響推進力度。
改革若與法規衝突 可廢法規
此外,李炳余說,廣東省政府對珠三角各市實施《規劃綱要》的領導和監督也有待加強。在工作的組織落實、政策環境的統一、相關制度的保障、實施情況的監督等方面需要法制作保證。要解決以上問題,確保《規劃綱要》的貫徹實施,出台實施保障的地方性法規就顯得很有必要。
記者獲悉,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最大的亮點就是在第22條第三款提出:「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改革創新措施與現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有衝突的,可以將改革創新方案提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批准施行,再依據立法程序及時修改、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省政府法制辦依法行政指導處處長趙仕瑞說,這一條款旨在解決改革創新與法制的關係,如果沒有突破現行法制,就不是改革了。當改革與法規存在衝突時,以前都是先修改法規再實施改革,可是程序複雜,所需時間很長,《條例》希望能在這方面有所突破。
實施綱要情況列官員考核指標
《條例》還規定,廣東省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評估考核制度,每年對珠三角各市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實施《規劃綱要》的情況進行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的標準、程序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珠三角各市應當參照省政府的評估考核規定,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進行評估考核。行政機關連續兩年評估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或者由有權機關責令其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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