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中華民族就有樂善好施的美德,現今國富民強,理應將強不執弱,眾不劫寡的精神發揚光大。然而,現在在內地行善捐贈,仍然存在許多困難。低調行善,人們會擔心善款不知所終;高調捐贈,又恐成為被「仇富」的目標。
在香港,行善是件很平常的事。小到每周六的「賣旗籌款」,大到「歡樂滿東華」等慈善節目,更毋用說每有天災人禍發生,港人所表現出的那種人溺己溺、悲天憫人的慈悲情懷。不管低調高調,錢多錢少,善心人士大有人在,而且沒有人會計較回報。這是一個成熟的社會才具備的意識形態─純純的善心,不帶任何功利。而且,所有的善款,都受到全社會的監督。
在內地,迄今為止尚沒有一部規範慈善行為的專門法律,亦鮮見針對慈善項目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要想令慈善在公開、透明的陽光下於內地高效運行,可謂難上加難。要知道,早在1601年,英國就頒布了世界上第一個有關民間公益組織的《慈善用途法》,中國實在已大為落後。
墨子云: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筆者認為,大眾應該用肯定、支持的態度去鼓勵捐贈、行善行為,至於其中真有違法勾當自當依法懲處,但決不能因此戴上仇富的有色眼鏡,一律質疑富人行善的意願。■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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