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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駕被捕增7倍 修例嚴打昨二讀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2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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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汝樺強調,政府對毒駕和藥駕行為是採取「零容忍」態度。香港文匯報記者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郝君兒)香港司機服食藥物後駕駛問題愈趨嚴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昨稱,去年涉及毒駕或藥駕被捕個案共有84宗,按年急增7倍。由於現時法例無規定被捕司機要進行藥物測試,令檢控困難,故提出修訂,監管包括海洛英、K仔、搖頭丸等6類「零容忍」藥物的藥駕行為。司機體內如被驗出有關毒品,最高可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首次干犯者須停牌不少於兩年,法庭亦可按情況判終身停牌。草案昨日進行二讀,將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鄭汝樺昨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以加強打擊毒駕。她透露去年84宗被捕個案中,絕大部分都涉及毒品,社會就毒駕或藥駕對道路安全構成的威脅深表關注,惟現行法例並無條文規定涉嫌毒駕或藥駕的司機,需接受藥物測試或提供體液樣本,令當局檢控存有困難,故提出修例,打擊毒駕及藥駕。

首次定罪停牌期不少於兩年

 草案建議對海洛英、氯胺酮(俗稱「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大麻、可卡因及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等6種常被濫用的危險藥物採取「零容忍」態度,駕駛者只要血液或尿液被驗出有關毒品,即使沒出現任何徵狀亦屬犯罪,可被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定罪,停牌期不少於兩年,重犯停牌期不少於5年,法庭更可按情況判處有關人士終身停牌。

擴警權促司機做藥測便執法

 如駕車時受藥物影響但不涉該6種指明毒品,草案建議將違例者處以較輕的刑罰,但同時會引入免責辯護條文,以保障已採取適當措施避免藥駕的司機。草案又建議延長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停牌期,首次定罪停牌期將由最少兩年增至最少5年,重犯停牌期最少10年,甚至終身停牌。

 另外,草案建議賦權予警務人員在司機涉及交通意外、行車時干犯交通罪行、或懷疑毒駕或藥駕的情況下,可要求司機進行初步藥物測試,以便警方執法。鄭汝樺強調,打擊毒駕及藥駕的措施有助加強道路安全,市民大眾均期望政府盡快推行,草案將交由內委會處理,期望《條例草案》早日獲得通過,以便當局盡快落實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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