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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及陳小姐(左二及右二)墮入倫敦金騙案,追討多時,最終只取回1萬元佣金。王國興(左)及潘佩璆促請當局監察倫敦金賣買的制度。香港文匯報記者鄭佩琪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佩琪)炒賣倫敦金1小時賺8,000元?這是倫敦金案騙徒「搵水魚」的招數,有「上釣」投資者開戶後投資8萬元,經紀卻擅自於3天內交易40多次,藉以賺取佣金,即使涉事經紀被判罪成入獄,事主只獲賠償1萬元佣金。自2009年年底至今,工聯會接獲25宗懷疑賣買倫敦金騙案,涉及金額逾230萬元。工聯會批評,政府一直漠視倫敦金騙案問題,促請當局完善監察倫敦金賣買的制度。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昨表示,現時本港的黃金賣買制度及處理方式,與其他主要世界市場一致。有關詐騙或訛騙行為,受本港法例《盜竊罪條例》(第210章)規管。
報讀「投資」課程 經紀游說開戶
工聯會接獲的求助個案中,有5人於2008年9月報讀「投資實戰」課程,被自稱是金融部門投資副總裁的「導師」兼經紀游說開戶投資。現年60歲的王女士昨憶述,經紀聲稱用對沖投資方法不會虧蝕,「1小時可賺8,000元」,她最初投資3萬元,但經紀游說「加碼」,王女士遂與朋友合資加大投資額至8萬元。但經紀未獲授權下,竟於3天內擅自進行42次交易,直至投資公司職員通知其戶口只剩2,000元,王女士始驚覺被騙。
「騙子」經紀入獄 事主獲賠萬元
任職文員的陳小姐則被經紀游說投資10萬元,同樣沒有作出授權,經紀便擅自替她進行買賣,本金於20天內幾近輸光。她說,事後向該投資公司追討,職員推說無法聯絡該名經紀,只能賠償1萬元佣金。陳小姐最終報警求助,該「騙子」經紀今年初被判欺詐罪成,監禁9個月。另有事主收到電話推銷,被游說投資3萬元投資倫敦金,經紀由始至終沒有交代任何賣買資料,一度訛稱事主獲利2,000元。1個多月後,事主要求「斬倉」,經紀卻不斷拖延,最後本金「縮水」至300多元。
黃金賣買制度 倡參考海外做法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潘佩璆昨表示,倫敦金騙案一直存在,政府卻漠視問題,即使本港設有金銀業貿易場,但並非法定機構,沒有權力處分懷疑欺詐的經紀,並指美國、英國及日本均設有監察黃金賣買制度,建議當局參考海外的做法,限制投資者須證明曾學習有關投資方法,方能「入場」。另一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批評,倫敦金場外買賣欠透明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沒有填補監管漏洞,促請政府完善制度,他將要求當局於立法會會議上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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