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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豈可用詭辯反對遞補方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04]     我要評論

徐 庶

 香港大律師公會兩周內四度發聲明,要求政府撤回遞補方案,聲明的要點是:政府修例是針對去年「五區請辭」的行動,但公眾對此事可有不同的政治解讀,政府卻以此為口實作出修訂,其理據不足以支撐引入有違《基本法》 68條及《香港人權法》第21條的急進措施云云。這是用詭辯反對遞補方案,因為《基本法》68條及《香港人權法》有關條文恰好說明「辭職公投」非法。大律師公會用政治取代法律,偷樑換柱,以為「朕」即法律,「朕」即基本法,這種把法律作為自己的政治奴婢的做法,是非常拙劣的。

 大律師公會已不敢堅持「宣布辭職之後再搞公民投票」是符合基本法的。大律師公會的第四度聲明,自知在法理上完全沒有理據,改為以政治化解讀作為詭辯的理由,說成是「公眾對此事可有不同的政治解讀」,批評「遞補機制在引入基本法六十八條和香港人權法第廿一條,採取了急進措施」。這是非常作賊心虛的表現。

政府堵塞「公投」漏洞合憲合法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由於是循序漸進,相關的政制發展規定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這是憲制性的文件,如果有爭議,將會由人大常委會解釋。

 大律師公會也清楚地知道,香港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也不是一個國家,香港是基本法規定之下的中國主權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完全沒有公民投票的法律地位,在香港利用所謂「補選」搞公民投票進行自決,完全違反一國兩制。「公民投票」這個法律問題,若果交給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必然是違反基本法的。所以,特區政府採取立法的行動堵塞公民投票的漏洞,完全合憲合法。特區政府的立法行動完全符合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在法理上站得住腳,不怕司法覆核,也不怕反對派挑戰憲制的行為。

不願遞補只能由最大餘數名單替補

 任何憲法授權的選舉,都是有法律規定的,都是定期舉行的。香港的選民參加四年一次的立法會選舉,就是行使了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條文。基本法沒有規定議員有故意宣告辭職然後又再啟動補選,重返議會的權利和安排。特別行政區對於比例代表名單制的選舉,取消辭職再選的補選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香港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四年一次的選舉中是非常完整的,選舉的條文規定了是比例代表名單制度。選舉所產生的立法會議員任期為四年一屆,選民所選擇的就是一個完整的名單,並不是名單中的某一個人。如果排在前面的候選人宣布辭職,同一名單的人遞補上去,完全符合選民的投票願望和選舉法投票的規定。也就是說,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有關「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已經得到百分之一百的兌現。

 如果這個名單完全放棄權利,選舉法規定按照最大餘數,作為遞補上去的規則,也是符合選民的期望的。選舉的遊戲規則,在選舉之前就宣布了,如果名單內應該遞補上去的人,不願意遞補,這就等於是棄權。選民在投票給予這個名單的權利就已經用完了,按規例就是下一個最大餘數的名單補充上去。所有的票值都是按照順序作為取得議席的勝負條件,並不存在票值小的超越了票值多的名單當選的不合理情況,取得議席的原則選民一早就知道了,所以,遞補機制完全合憲和合法。名單制的意思,就是要求候選人用一個名單參加選舉,前面的人出了意外,包括因病逝世,由同一名單內的按順序的候選人遞補上去,是非常合理的。如果候選人堅持一個名單只有一個人,那就意味著他放棄了本名單遞補的權利,由另外最大餘數的一個候選人補上,也是合理的。歐洲的比例代表制,就是按照這個模式安排遞補上去。從來沒有法庭說,遞補制度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

 大律師公會搬出了「香港人權法21條」作為詭辯,更是說明了大律師公會完全失去法理依據。「香港人權法21條」指出:「凡屬永久性居民,無分人權法案第一(一)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甲)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乙) 在真正、 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 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丙)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 服香港公職。」

 四年一次的定期選舉,所有人都可以參加,並沒有受到無理限制,都有參加選舉和被選舉的機會,這已經兌現了人權法。問題是議員自己在當選的情況下辭職,那麼是誰剝奪它的選舉權利呢?這就是他自己。既然自己宣佈辭職,這等於自己棄權,這怎能怪政府損害他的參選權呢?

 人權法清楚指明「定期之選舉」,這就是四年一次的選舉。如果一個議員故意選擇某一個特選時間自己宣布辭職,然後要求舉行另外一次所謂選舉,而選舉又不是比例代表名單制,改為單議席單票制。因為比例代表名單制度,可以不安排補選。國際上習慣都是如此。所謂「平等的條件,服香港公職」,遞補機制是最公平的,任何參選的人,都按照同一的標準,完全平等,沒有人因此增加了權利,也沒有人減少了權利。自己硬要辭職的人,說自己參加公職的權利減少了,這完全是無理取鬧,自作自受。對於違反憲法的行為,政府就是採取合乎憲法的行動堵塞漏洞,世界上還沒有一個政府會為違反憲法的無理要求進行什麼公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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