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殘疾或長期臥病在床等行動不便人士如何領取款項?
答:行動不便的合資格市民,如擁有個人本地港元銀行帳戶,可透過銀行登記計劃及領取款項;倘沒有銀行帳戶,且因行動不便而無法親自到郵局領取支票,可授權受託人代為登記及領取款項,該受託人須親臨派錢計劃的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
問:智障、昏迷人士等如何領取款項?
答:如有關人士現正領取綜援或公共福利金,獲(a)《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界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並由合法監護人監護;或(b)現時透過受委人制度領取綜援或公共福利金的受助人。其合法監護人或受委人可代為登記及領取款項。社署會向有關監護人或受委人寄出特定登記表格。
問:若合資格市民在登記後,卻於領取款項前離世,其家人可否受惠?
答:如有關人士於生前已登記,並獲確認符合資格,便可獲發款項。該筆款項會被視作遺產處理。
問:在港服刑的香港在囚人士可否登記派錢計劃及領取款項?
答:如在囚人士符合計劃資格,便可登記。如合資格在囚人士沒有銀行帳戶,又因刑期較長而不能於領取支票的時限內,親自到郵局領取支票,當局會作出特別安排,經由懲教署向有關人士發放款項。
問:在海外監獄服刑的人士,如何登記及領取款項?
答:當局可應有關人士要求,在服刑所在地政府的允許前提下,向當事人郵寄派錢計劃的登記表格,讓登記者因應個人情況,選擇合適的途徑登記及領取款項。
問:市民透過派錢計劃所獲得的款項會否被徵稅?
答:根據《稅務條例》,因職位或受僱工作、經營生意或出租物業所得的收入或利潤才須課稅。派錢計劃所發放的款項並非上述的收入或利潤,故毋須就此繳稅。
問:破產人士於破產期內獲得有關款項,須否交還破產管理署清還欠債?
答:如破產人士的受託人為破產管理署署長,則毋須交還款項;其餘的破產人士,需視乎個別受託人的做法而定。
資料來源:「$6,000計劃」網頁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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