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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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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甲組腳李思龍脫強姦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1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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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甲組足球員李思龍脫強姦罪。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前香港甲組球隊足球員李思龍,涉與隊友把喝至酩酊大醉的女舊同學輪姦,前年被陪審團裁定強姦罪成,判囚6年。李思龍不服上訴,昨獲判得直。上訴庭認為原審的辯方大律師不稱職,未有就關鍵情節盤問事主,加上原審法官的指引有不足,故撤銷李思龍的強姦定罪,稍後決定是否重審。同案另一球員吳家銘則維持原判。

同案吳家銘維持原判囚6年

 現年26歲的李思龍,曾效力本地前甲組球會福建,他前年審訊時報稱任職財務策劃員,也有兼職教授足球,昨日獲上訴庭以2比1裁定上訴得直;至於同案另一被告、曾效力愉園及傑志的酒保吳家銘(31歲),同被判囚6年,但昨日其上訴被一致駁回。

漏提性交換姿勢 裁定原審不公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於判辭指出,李堅稱女事主自願性交,但辯方大律師盤問女事主時,卻沒有提及在進行性行為期間更換姿勢的片段,令證供出現空白地方。

 及後,大律師又未有索取當事人指示,就同意原審法官毋須解散陪審團,張官認為大律師表現不稱職,令李失去公平審訊的機會。

 另一名上訴庭法官袁家寧指出,李思龍可能誤會事主同意性交,但原審法官未有就這方面向陪審團作出指引,同樣對李不公,故裁定上訴得直。

 控方案情指出,2008年6月18日,李思龍及吳家銘與女事主在酒吧消遣後,乘她喝至酩酊大醉,將其帶至酒店,2人先後與她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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