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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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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賣樓180萬 華小前校長勝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1-1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港島名校番禺會所華仁小學退休校長林英偉,廿年來助校內男書記按月供樓,原以為按君子協定擁物業一半業權,惟書記反口貶校長為租客,這對逾廿年師友最終落得對簿公堂。高院法官昨判校長取回180萬元,並慨嘆2人信任破裂,實在教人傷感。

書記反口貶校長為租客

 現年72歲的原告林英偉,1988年贈10萬元予書記趙宏琪置業,條件是趙舉家遷入涉案的大坑華倫街自置單位,但趙一個月後拒絕,林遂另訂協議,同意每月供樓3千元,他日趙把單位出售,林可獲分一半售樓得益。林一直供至2008年,付出70多萬元,而單位亦於同年以440萬元高價獲收購,但趙拒分一半予林,觸發這場官司。

官嘆2人信任破裂

 法官於判辭開首就嘆道這是一個令人傷感的故事,指出趙視林為令人欽佩的良師,而林則把趙看成子侄及值得信賴的友人,無奈最終情誼逝去。林作供時指出,他不想白白把10萬元拱手交予趙投資,遂設下2大條件,分別是趙舉家搬入新單位,以及用原本的租金供樓;趙一方質疑上述條件不合理。但法官認為這符合林的性格,他做校長多年,習慣管教年輕人,正如林供稱他慣於為別人作規劃,趙也不例外。法官又指出,10萬元在1988年並非小數目,絕少人會如此慷慨地一擲10萬元幫人,但根據林傳召的證人作供,都異口同聲指出林盡力幫助有需要的人。

 林堅稱多年為趙供樓,雙方存在口頭的聯營協議,一同投資此單位,但趙指出林租用涉案單位作貨倉,所謂供樓實際上只是交租。面對2人各執一詞,法官最終認為林的版本較可信,因為趙當時月入約8千元,根本無法獨力同時交租及供樓,故相信趙求助於林,希望對方助他供樓及一同投資。鑑於物業最終以440萬元出售,林可分得一半、即220萬元,扣除趙早前支付的40萬元,林於此案中獲判180萬元,兼由對方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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