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熱心好市民拾遺不昧,報案室警員卻涉監守自盜。一名警員被指於旺角警署經手處理報案失物後,部分財物不翼而飛,為警方稽查記事冊時,發現與電腦記錄不符而揭發。他昨於區院開審時否認13項盜竊罪。
財物與電腦記錄不符
35歲被告孔志東,案發時為旺角警署報案室接待員,負責接收案件及分類轉介,也會處理財物遺失報告。控罪指,他涉於2009年11月4日至去年7月30日期間,在旺角警署偷取13名市民合共12,900多元。控方傳召其上司、旺角警署行動及支援隊指揮官王浩培作供。王表示,警署報案室接待員收到失物報告後,會轉交失物專櫃警員,將相關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內,並為拾遺市民列印收據;失物則先由財物室警員核對電腦所載失物資料,再交付財物室文員尋找物主。
辯方盤問時提及,被告的警員記事冊上,有上司不定期在頁邊簽署,是否代表內容已經檢查無誤;又問,接待處警員,遇到拾遺市民放下失物而匆匆離去,或者順利聯絡物主領回,有否可能便宜行事,而未有輸入電腦。但王稱,電腦系統只有失物專櫃的警員可使用,接待處警員不能僭越,繞過程序。
案件明日續審。控方的29名證人將陸續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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