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裕華)性罪行查核機制未有涵蓋偷窺、偷拍及露體等行為,有社福團體要求把更多性罪行納入機制。有法改會委員表示,現時露體是控以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罪,偷窺及偷拍則控以擾亂公眾秩序或行為不檢罪,把這些罪行納入性罪行並不恰當,但法改會現正檢討法例,最快明年會諮詢公眾。
現時性罪行查核機制涵蓋32項性罪行,主要是強姦、非禮及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但偷拍及露體等卻未納入機制,即使求職者曾犯下相關罪行,被記錄在案,僱主仍不能於現行查核機制中得悉。救世軍教育服務部總監鄭啟員擔心,即使已使用查核機制,仍會「請錯人」,希望機制涵蓋更多性罪行,以作聘請參考。
有參與制定機制的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露體、偷窺及偷拍不是明顯性罪行,是控以公眾地方猥褻行為、擾亂公眾秩序或行為不檢罪,所以機制未有納入這些罪行於性罪行內。不過,他稱,現行法例對性罪行的概念仍停留在上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法改會正作檢討,最快明年有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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