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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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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查求職者性罪紀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1-1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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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苗基金主席蒲錦文表示,長遠而言,該立法強制求職者出示性罪行紀錄。 香港文匯報記者 林裕華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裕華)港府下月1日起推出「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讓相關機構聘請僱員前參考,因機制現為自願性質,若求職者不同意,機構不可強行查核,而機制暫時不會開放給家長。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表示,偷窺和露體等行為不屬機制涵蓋的性罪行,在推行半年後會檢討成效,並研究是否修訂及立法。

 保安局昨日派員與多個社福團體開會,簡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詳情。機制查核對象是與兒童或智障人士有經常接觸的準僱員,包括學校、補習社、醫院、社福機構或校巴工作的員工。機制訂明準僱員若要接觸小童或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例如智障人士,有關機構僱主可要求查核求職者曾否有性罪行紀錄。

須求職者自願提供指紋

 求職者親身到警方總部辦理查核手續,套取指模並繳付115元後,會取得1個密碼,求職者把密碼交給僱主,僱主便可致電自動查詢系統,輸入密碼及求職者身份證頭4位數字,得悉求職者有否犯過性罪行,查核戶口有效期為1年。不過,機制現為自願性質,求職者可拒絕辦理查核手續。

 護苗基金主席蒲錦文表示,支持現階段以自願性質推行機制,但長遠應立法強制求職者出示紀錄。有家長支持推出機制,校方若知道有老師曾有性罪行前科,便可加強監管。有指機制未能查核外籍老師在海外的性罪行紀錄,有小學校長認為入境處在他們入境時已查核其犯罪紀錄,校方招聘時可向入境處查詢。

黎棟國:實施6月再檢討

 對於有意見認為家長亦應有權查核,以免聘請曾犯性罪行的私人補習老師。黎棟國表示,今次計劃是以行政方式推行,並不是強制立法計劃,當局會在計劃執行期間搜集數據及用家意見,在實施6個月後檢討應否讓有需要人士有權查核、須否擴大至露體和偷窺等罪行,以及決定會否立法強制推行,但認為立法推行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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