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市民家居、辦事處或手機經常接到推銷電話,除了感覺煩擾自然也擔心個人通訊資料外洩。早說過如今才來談立法禁止已然太遲,主因是推銷電話的生意,絕大部分早年已經遷移入內地運作,由境外撥打回港,故可以相信資料已然轉傳境外;在根本不可能越境執法、況且資料控制在推銷中心的大前提下,所謂保障只能是針對往後發出的新通訊號碼而已,對早年發出而市民使用有年的聯絡號碼,保障是無從談起。
以北京豐台區近日審理的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案件為例,被告人王濤供稱,於二○○九年九月,在深圳以千八元人民幣的代價向他人購買一個存儲量為1.5T(1500G)的外置硬盤,當中已含有100G的公民個人資訊。王某其後聘請了十多名員工,利用非法購來的公民個人資訊推銷商品牟利。出售內含檔案的硬盤,早已是業內不成文推銷硬盤的手法;一般而言購買者可以選擇盤內包含非法下載的電影、劇集或音樂。至於選擇內含公民資訊也並非不尋常,說到底,還不是所費無幾地提升該硬盤的價值。對利用個人資訊促銷生意的人來說,資訊當然更有價值。案情又透露,公安檢驗犯案人家居電腦,發現犯案人利用硬盤內的資料在網上與人交換,被拘時其電腦內已存有超過二千八百萬條個人資訊,約是全國人口總數的百分之二。
一般而言,要合法成功地搜集及處理個人資訊,視乎詳細程度的不同成本有差異,但總得兩百到三百元港幣,在內地要徵集二千八百萬條個人資訊,成本縱使再低也是個異常龐大的數字,這亦可以理解為何有人總千方百計販賣或要獲得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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