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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塘約道7號唐宅外,昨日仍有傳媒留守。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唐英年被捲入「僭建風波」,屋宇署發言人昨晚在回應時證實,署方已主動調查7號屋違例建造的地庫,是否在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和同意展開工程前已進行有關工程,並已邀請涉及工程的人士,包括相關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承建商及業主等提供資料。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建造工程學系主任陳子明昨日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唐英年位於九龍塘約道兩大宅,其地基建至5米深,比旁邊的建築物多出3米,令人疑惑,又指該地庫倘如唐英年所指,是在入伙後才興建,則其中牽涉的技術非常複雜,規模更不小,就工序而言亦不符合常理。
6違規設施須周內還原
他解釋,倘在大宅落成後始挖空地庫,所清出的泥頭就要300多架次的運泥車,在一已落實的大宅有大量車輛進進出出,沒可能不引起其他人的注意,故他估計是有人在興建大宅前已有計劃興建該地庫,「在大宅落成後才僭建的可能性近乎零」。
屋宇署發言人昨晚深夜在因應傳媒查詢時指出,經初步評估,屋宇署發現,九龍塘約道5號、7號唐宅兩個物業共有6個違規建築,其中5號A的違例建築工程分別位於地面庭院及天台,及被圍封的1樓露台。約道7號的房屋的違例建築工程,則包括地下低層下面一個面積約19米乘11米,高約3.5米的地庫;泳池底安裝的玻璃窗,及地下高層加建的、連接5號A的一條橋,均屬於須優先取締類別。當局已要求有關物業的業主在一星期內,即下周五前,透過委任的認可人士呈交補救工程的進度計劃,而鑑於有傳媒報道指該個約道7號的大宅的地庫,是在物業獲發入伙紙前已經建造的,涉嫌在提交給建築事務監督的圖則或證明書內就重要事實作出失實陳述的罪行,觸犯《建築物條例》,該署故已主動調查7號屋違例建造的地庫,是否在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和同意展開工程前已進行有關工程。
邀工程相關者提供資料
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任何新建築物,在完成後,負責有關工程的認可人士,包括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須向屋宇署提交建築工程竣工證明書,並申請入伙紙,屋宇署會派員視察有關建築物,在確定建築物是否已根據認可人士提交的建築工程竣工證明書,以及按照經批准的建築圖則完成,並且結構安全後,建築事務監督才會發出入伙紙。
倘任何人在未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或街道工程,即屬嚴重刑事罪行,違者最高可被判監2年及罰款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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