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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綜援須居港7年 離港設限違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2-1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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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上訴庭駁回領取綜援前,不得離港逾56日限制的上訴;判辭認為綜援設離港期限違憲。圖為工聯會曾在立會外請願,為長者爭取撤銷離港限制,內地安居。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兩宗未符居港期限申領綜援不果的上訴,社署「一勝一敗」。其中一名內地回流港人前年透過司法覆核,成功挑戰社署規定領取綜援前不得離港逾56日的限制,社署不服上訴,昨再被上訴庭駁回。另一個案是一名內地來港定居未滿7年的婦人,申請綜援被拒,法院駁回其上訴。判辭指出,居港數十年的港人,一旦離開香港數十天,便被視為「長時間居住於香港以外地方」,做法並不合理,認為綜援設離港期限違憲。特區政府表示,會研究判辭後決定是否再上訴,現會繼續暫停執行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兩宗案件裁決社署「一勝一敗」,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鄧國威表示,當局會維持現有綜援制度;至於敗訴個案,他不擔心判決會影響綜援制度,並稱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辭,再決定會否再上訴。

連續居港1年規定 社署暫停執行

 社署則歡迎高等法院就綜援居港至少7年規定的判決。至於另一項有關連續居港1年規定的判決,社署會詳細研究相關判辭,現時會繼續暫停執行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案情指出,67歲事主游文輝曾長駐內地工作,2008年被辭退後回流香港,同年底向社署申領綜援時,因過去1年離港超過56日,不符合申請資格被拒。他前年提出司法覆核,獲高等法院判勝訴,但社署不服上訴。上訴庭法官昨在判辭中指出,一人居港時間的長短並不能真實反映他對香港社會、經濟的貢獻多寡。法院認為,游文輝申領綜援被拒案件違憲。

 協助游文輝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引述,游得悉判決結果後表示歡迎,又認為申請司法覆核並非只為自己,而是「為公義、為港人做事」。至於另一宗性質相同的「生果金」司法覆核案,待本案有結果後亦將有裁決。

住滿7年始能申綜援 不違基本法

 昨日審理的另一宗個案事主是61歲的孔允明,6年前取得單程證來港,抵港1日後丈夫去世,備受經濟壓力遂申領綜援。惟社署以她居港不足7年拒絕申請,她認為做法違反基本法提出司法覆核,結果敗訴,昨日上訴亦遭駁回。

 判辭指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在有限的資源下,因應社會及經濟的情況作出分配,但要滿足每人的需要並非易事,港府必須作出取捨。故社署有權就發放綜援定下界線,將資源分配給有需要的人,加上港府不能控制批准內地單程證入境數量,只能在資源分配上控制福利系統的穩健性。上訴庭認為,社署要求新來港人士,住滿7年才能申請綜援,並不違反基本法。

 社協引述孔允明稱會考慮上訴至終審法院,冀以更高層次釐清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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