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曉晴)保險索償投訴局去年接獲的投訴當中,醫療保險是最多索償糾紛的產品之一,其中一個爭拗點是投保人沒有披露以往病歷,有個案甚至要求幼童受保人申報產檢病歷;此外,亦有危疾保險個案因疾病定義分歧引起爭拗,投訴委員會呼籲保單持有人投保前,應了解保單診斷標準。
保險索償投訴局去年共接獲131宗有關住院或醫療保險的投訴,比前年微升5宗。當中有投訴人在兒子1個月大時購買醫療保險,直至受保人5歲時因雙眼斜視入院治療,投訴人向保險公司申索住院賠償。但保險公司得知投訴人在產前檢查時,胎兒被懷疑患腎水腫,出生後要接受觀察,保險公司以投訴人沒有披露相關資料為由,拒絕賠償。
盡量披露病歷減爭議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調查後,發現受保人出生後,腎臟正常。委員會認為,投訴人沒有披露的病歷資料,並不影響保險公司賠償決定,因此裁定投訴人得直,保險公司需賠償3.4萬元住院賠償。委員會主席徐福燊表示,有關個案沒有披露的資料雖然不影響投保,但他認為,為免爭拗,投保人應交代所有事項。
另外,有個案的受保人因呼吸困難入院,證實患急性心肌梗塞,受保人於出院後辭世,其妻子向保險公司申索危疾保險賠償被拒。保險公司解釋,根據保險合約條款,心肌梗塞必須符合3項病徵,包括胸痛、最近的心電圖出現變化,以及心肌酵素大幅上升。但個案受保人並沒有出現胸痛和心肌酵素急升症狀,不符合保單中的病徵,因此拒絕賠償。
委員會調查後發現,受保人的肌鈣蛋白T水平曾高於正常水平,符合心肌酵素大幅上升條件。此外,受保人的主診醫生證實,受保人曾患糖尿病,而糖尿病人所患的「無症狀性心肌梗塞」不一定出現胸痛,委員會認為,胸口痛只是主觀感覺,受保人或未有向醫生提及。因此裁定受保人的妻子得直,獲發15.6萬元危疾保險賠償。
促賠償標準具體明確
徐福燊指出,不少保險公司要求受保人必須符合保單中危疾所有病徵,方合資格獲得賠償,建議保險公司使用明確和具體診斷標準,避免不必要爭拗,投保人投保前亦應了解保單診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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