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中華評論學會 夏璐
候任特首梁振英先生的政府架構重組建議過一關,立法會人事編制委員會以大比數通過建議,並將提交財委會審議,但預計反對派會繼續以「拉布」戰術對此進行拖延。時間如此緊迫,作為關心香港政治社會發展前景的普通市民,我們十分擔心數周前對《議席出缺條例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時的情景會再次上演,從而影響整個政府之有效運作、社會之良性發展。讓人更加不解的是,部分立法會議員甚至祭出「憲法權利」之大旗,企圖為其「拉布」行為尋找正當依據;然而,稍有政治與法律常識的人便能看出,這實際是以「憲法權利」為名而行「公器私用」之實。
針對某些立法會議員所提出的「拉布」是「憲法權利」的說法,高等法院日前已做出適當裁決,認定此說法無根無據且甚是荒謬。同時亦指出,司法機關不會干預立法機關的正常運作。我們讚賞司法機關的做法!作為港人引以為豪的法治社會,香港社會的特點之一便是權利與義務的清晰界定及公共事務與私人事務的清晰分野。由人民選舉出來議定公共事務的立法會議員,其權利與義務分別為何,相信在競選中及當選後,每位議員對此應當了如指掌。如果議員連自己的權利及義務都無法清晰認知,試問他又如何能代表信任他的眾多選民、如何對得起那辛辛苦苦得來的選票?而且,如果連議員都對自己的權利及義務不甚清楚,外界又將如何看待香港這個「法治社會」?
再往深處講,民主政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便是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而理論上講,這種制衡的目的只有一個,即為了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與福祉。很可惜,在本港各界為建立民主政治而共同前行的艱難途程中,我們發現,有人並未能做到言行一致。作為立法機關成員的議員,其功能和作用在於實時監督行政機關,以防範行政機關在施政時肆意妄為、有所偏私。這一監督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其目的是保護人民利益免受不加約束的行政機關的侵害。更為重要的是,如同行政權力一樣,這一監督權力也是人民賦予的,也是「公器」之組成部分。如若有人將此種權力視為一己之私有,而只為達到一小部分人的目的而使用之,則其所造成的後果將更為嚴重、影響將更為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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