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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與空間:歷史材料的拿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9-0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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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網上圖片

──以曾國藩書信、公函對「天津教案」的敘述差異為例

香港城市大學中國文化中心 馮志弘

 寫作日記、書信、公文,儘管記載同一事情,由於文類不同,總有一些差異。即使同樣是書信,寫給父母、兒女、上司、鄉人、晚輩等不同對象,信件自然也各有特色。處理歷史材料,當然也要留意這個問題。

 同治9年(1870年),傳言天津教堂拐買幼童、虐殺嬰兒、挖眼剖心。及後,法國領事豐大業(Henry Fontanier)槍傷天津知縣隨從,天津民眾憤而殺死法國領事、神父、修女、信徒多人。法國以軍艦相逼,要求中國嚴懲涉事官員、兇徒,清廷派直隸總督曾國藩(1811-1872年)處理事件。筆者查閱曾國藩書信、公文,注意到他在不同著述中對「天津教案」的評價頗有差異,正好拿來作為拿捏歷史材料方法的示例。

對天津民風的看法

 同治9年6月11日(注:下文日期均用農曆),曾國藩發布〈諭天津士民〉函,信件稱讚天津市民「民皆好義,各秉剛氣」,自己對此「心竊嘉之」。文章認為觸發「天津教案」的原因是津民「好義而不明理」、「誤用之,則適滋事變」,但曾始終認為天津市民只要好好保守「好義」的本質,仍然可以「挽回後日之令名」。這封信件旨在安撫津民,措辭委婉。6月23日曾國藩的奏摺,也有「天津風氣剛勁,人多好義」的字句,似乎曾國藩對天津民風頗有好感。

 可是,查看在此之前,6月4日曾國藩寫給兒子的信,原來早就表示了他認為「津民習氣浮囂」的基本觀感。7月23日,他寫給軍機大臣寶鋆的信,也說天津民情「囂張如故」。另一方面,在曾國藩天津教案前後的家書和私人書信中,找不到他對天津文風褒揚的話。這個情況反映了曾國藩在書信、公函裡對天津民風的評價不一致。自然,相對於公函來說,書信,特別是家書對人物事件的評價較少避諱,比較能夠「講真話」。據此可以認為,「習氣浮囂」更可能是曾國藩對天津民風的真態度。「民皆好義……心竊嘉之」不過是「講官腔」而已。

對天主教的看法

 6月23日奏摺,曾國藩說「英、法各國乃著名大邦」、「天主教本係勸人為善……彼以仁慈為名,而反受殘酷之謗,宜洋人之忿忿不平。」8月28日他的奏摺卻說「天主一教,屢滋事端」,「法人之天主教,但求從教之眾多,不問教民之善否」,「教中犯案,教士不問是非,曲庇教民。」

 當然,這兩封奏摺前者講天主教的教義,後者講天主教招攬信徒的方式和教士庇護教民,兩者的內容不是談及同一個平面的問題,不能夠貿然認為曾國藩的話自相矛盾。然而,他在11月1日寫給同鄉──也是湘軍將領彭玉麟的信件中,卻坦誠指出6月23日一疏是「偏袒護天主教,既乖正理,並違本心。」曾國藩在信中清楚表明自己當日對天主教的若干肯定是違心之辭。他對天主教的真實看法,應以8月28日奏摺和11月1日書信的「貶評」為準。

對涉事府、縣官員的看法

 曾國藩在6月23日的兩封奏摺,以及6月24日給法國使臣的覆函都指出:「地方釀成如此巨案,究係官府不能化導於平時,不能預防於先事」、「府縣事前既不能防範,事後又不能速拿兇徒」,因此他決定把天津府知府張光藻、天津知縣劉傑革職,「以示懲儆」。可是,在6月24日寫給長子曾紀澤的信,他卻自責地說「二人俱無大過,張守尤洽民望。吾此舉內負疚於神明,外得罪於清議,遠近皆將唾罵。」7月2日,他寫信給同鄉湖南長沙人鄭敦謹,再次強調自己「深自愧負,則尤在府縣下獄一事」,更說自己「首興冤獄」!可見曾國藩根本不認為府縣應當治以重罪。

 終於,8月28日,在「懲儆」天津府縣的兩個月後,他捺不住良心的責難,寫了一封〈奏陳悔劾天津府縣並津案事出有因〉的公函,坦言自己由始至終都認為「府縣本無大過」,當日的決定不過是「冀和局之速成,不顧情罪之當否」。參看他6月24日的家書,更可體會曾國藩的痛苦由來有自。9月11日,他寫了許多書信,其中竟然14次出現「內疚神明,外慚清議」八字,這都是針對自己懲處府縣一事而言的,且引以為終身悔疚。

對崇厚的看法

 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1826-1893年)在天津教案之前,已先後參與清廷與普魯士、丹麥、荷蘭、西班牙、意大利等國的約章簽訂事宜,與洋人交往的經驗實在較曾國藩豐富。在曾國藩6月24日的家書中,也說「余自來津,諸事惟崇公之言是聽。」可見曾國藩剛抵達天津的十來天,十分依賴崇厚的外交經驗。

 曾國藩在與天津教案相關的奏摺裡,沒有講過他和崇厚的合作問題,也沒有對崇厚作任何評價。雖然如此,他的書信卻十分清楚地反映了自己對崇厚愈趨不滿。

 6月21日,曾國藩家書說:「崇帥事事圖悅洋酋之意以頤和局,余觀之殊不足恃。」6月24日家書:「不得已從地山(崇厚)之計,竟將府縣奏參革職,交部治罪。」6月29日家書:「以前為崇公所誤,失之太柔,以後當自主也。」7月2日曾國藩給鄭敦謹的信,指出法國使臣「欲令府縣抵償人命,國藩堅持不允,崇帥懼以此開釁,力請奏交刑部。」這幾封私人信件,反映了天津教案公函中較少看到的清廷官員協作的磨擦。這些材料,對於理解晚清執事官員決策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

 除上述四點外,還可以舉出的例子有:曾國藩在天津教案公函未曾提及自己的名譽,而在他6月17日的家書則說:「余所辦皆力求全和局者,必見譏於清議。但使果能遏兵,即招謗亦聽之耳。」反映了他處理此案,早有招致罵名的心理準備。又如7月12日家書說:「拿犯80餘人……其認供可以正法者不過7、8人,餘皆無供無證,將來不免驅之就戮。既無以對百姓,又無以謝清議。」7月16日,曾國藩日記寫道:「堅囑拿混星子及水火會」,似乎想拿「莠民」充數。這都是在公函中找不到的話。限於篇幅,這裡就不一一枚舉了。

 我想說的是:如果能夠充分掌握歷史文獻,只要不厭其煩地按時間順序把材料排列起來,參照並對讀不同文類、文體、不同觀點立場的文字,其實不難看出其中的差異。其實最困難的是──譬如說,如果曾國藩的書信沒有留下來,只剩下他的奏議──我們是否能夠有所警惕,注意到材料的隱晦其辭,或者言不由衷之處呢?

 再者,所謂「充分」的歷史文獻,只能夠是個相對的觀念。這時候,更重要的,是讀史時要抱有謹小慎微的心態,同時要注意文章作者站在甚麼立場說甚麼話──是否有些話特別想說?是否有些話不能說、不是這個身份說、不是這時候說、或者不想說?是否有「造假」的意圖?記述者的記憶是否可靠?材料的版本是否可靠?流傳過程有沒有被篡改的可能?是否能夠做到「文獻互證」?等等等等。

 於是,我們還是回到老生常談的學術原則:「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那怕是文章少寫一些,寫得慢一些,也不要作「大話空言」。

 做學術判斷,寧願傾向保守一些。 (本文由城大中國文化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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