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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況璃、唐鎏宇,實習生 何宇恆 綜合報道)17日、18日,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楊玉泉介紹,王立軍對控罪無提出異議,法院將擇日宣判。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被告人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
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被告人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可王有自首行為
被告人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複查,為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立軍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並罰。
被告人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案件將擇日宣判
法院發言人楊玉泉介紹,王立軍對起訴指控其所犯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的基本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但王立軍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罪輕辯護,提出五點意見:
一、王立軍徇私枉法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其主動向有關部門反映了薄谷開來故意殺人的問題,對偵破該案有重要貢獻;其徇私枉法犯罪係主動投案,應視為自首。二、王立軍叛逃係事出有因;所犯叛逃罪,係犯罪中止;叛逃後自動離開美領館,並如實供述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係自首。三、王立軍犯濫用職權罪不屬情節嚴重。四、王立軍犯受賄罪情節較輕。五、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請求法庭對王立軍減輕處罰。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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