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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樹仁大學商業、經濟及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李樹甘 吳祖堯
事實上,香港沒有標準工時而其他國家則有,不代表香港經營環境有空間設立標準工時。以下例子說明這一概念:甲麵店一碗麵的售價是40元,它的服務質素及環境都十分良好。乙麵店一碗麵的售價是20元,服務質素及環境相對較差。我們可否說乙麵店有20元的加價空間?若乙麵店由20元加到40元,其服務質素及環境維持不變,似乎難以經營。原本40元、良好的服務質素及環境與20元、較差的服務質素及環境構成一個「均衡」(Equilibrium)。若一種因素產生變化,其他因素不改變,就會如重新洗牌一樣,移到新的均衡。
經營成本高漲 恐資金外流
本港實施最低工資不久,加上現時租金物價高企,對外競爭優勢漸失,香港若推行標準工時,企業(尤其是中小企)靈活性再減、成本再增加、價格再上升,而不少國家或地區則不斷減少營商限制,此消彼長,其競爭力更減。企業將減少在港投資,轉移投資其他亞洲市場。一旦外圍經濟轉差,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的不利影響隨即浮現,企業自動調節力大減,香港經濟面對更大衰退。
香港沒有標準工時與外國有標準工時是一個均衡,香港以這個優勢吸入投資彌補了土地、勞工不足等不利因素,而外國雖有標準工時,但亦以其他措施彌補(如政府積極扶持企業發展)。若標準工時於香港立法,原來的均衡則被打破,香港需要其他措施彌補,否則就如麵店加價而沒有提升服務質素一樣,難以經營。但真的有措施可以彌補標準工時帶來的損失嗎?
香港已是低稅率並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市場之一,似乎已經無計可施。我們需要考慮自身的局限條件,希望社會明白對標準工時的詳細及長時間評估亦是保障勞工之舉,標準工時一旦立法,則無法取消,影響深遠。
此外,政府公佈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中亦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工時上限應以每名勞工還是每份合約為依據?可是,無論以哪種方法計算都會出現一定困難。一些行業本身已面對勞工不足的問題,導致這些行業的員工需要長時間工作。若標準工時實施並按每份合約計算標準工時上限,僱主為了節省超時補薪的成本,便會要求原來的全職員工只工作至標準工時上限(如每天8小時),其餘時間則聘請兼職代替。
由於勞工不足,故兼職員工及全職員工都只會是同一批人,全職員工下班後到別的公司繼續兼職工作。按每份合約計算,這樣並沒有超時,但實際上員工的工作時數並沒有減,反而花於交通上的時間增加,令員工作息減少,違反標準工時的原意,而且兼職工作的服務質素難免下降。
倘若標準工時按每名勞工計算,則如何定兼職超時?例如一位兼職員工分別於兩間公司每天工作5小時,若標準工時上限為每天8小時,員工則超時工作2小時。超時補薪是否由第二間公司支付?這對需承擔超時補薪成本的僱主並不公平,不少中小企難以應付。而且由於勞工不足,薪金上升後員工更願意超時工作,怎會增加作息時間?若定最高工時,則超時的情況不能出現。但這樣會使靈活性大減,加上在勞工不足的情況下,似乎難以實行。所以,不論標準工時按每名勞工還是每份合約計算都是兩難。其中問題根本在於勞工不足,若未能解決,標準工時難以得到社會共識。 ■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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