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基亮 法律博士生
有7次案底的古思堯在多次遊行活動中焚燒及塗污國旗,被判入獄9個月。縱然02年曾因侮辱區旗入罪,他仍不知悔改,以「替天行道」為由,辯稱自己所犯「小事一件」。日前他戴上彩帶上庭,在東區裁判法院外,跟梁國雄飲紅酒,高喊口號,又與旁聽者在庭內叫喊,損害法庭莊嚴。
判刑後,反對派隨即製造輿論護航。《蘋果日報》指責警方打壓,梁國雄批評法庭判刑過重,湯家驊恐怕市民從此噤聲;香港人權監察甚至說市民如何對待國旗及區旗全屬自由。此等說法均為「單維論點」(one-dimensional argument),若全面分析這些法理問題,這些觀點就站不住腳。
誠然,言論自由受《公民權利和國際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但,市民如何對待國旗(尤其在公眾場合、遊行示威)絕非免受監管。人權監察狹隘地提出「言論自由不受干預」的大前提,指判刑令人失望。此說法忽略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定下的限制:「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已經法律規定」,而「公共秩序」(第十六條(三)(乙))則是國際認可的限制理由,存在香港法典上超過20年,亦是裁判官判古思堯入罪的根據。「言論自由凌駕一切」的說法是斷章取義。
再者,自回歸起《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已將焚燒及塗污等動作列為刑事罪行,言論自由並非抗辯理由。古思堯在2萬多人的活動燒膠質的旗幟,煽動群眾,警方執法亦是合情合理。
更重要的是,香港終審法院早於99年,已建立了權威案例「吳恭劭案」。法庭要平衡示威者自由和公眾安全,判定:禁止「損毀國旗」是合理、合比例的限制。國旗象徵國家尊嚴和主權,示威者可以透過各式各樣的方法表達意見,示威者被限制的只是表達的其中一個方式(mode)。
此外,《蘋果日報》竟然引88年美國的莊遜案,指多國褻瀆國旗無罪,竟指「美國國旗象徵自由,焚燒美國國旗可能是一種更超然的自由」。該報道卻偏偏沒有提及在「吳恭劭案」包致金法官曾強調莊遜案極具爭議(在美國終審法院以4比5分歧頒布)。包官更認為美國的做法不適用於香港,提出一個化解言論自由和公共秩序兩大矛盾(reconcilability test)的分析,判定損毀國旗的被告有罪。
縱然古思堯已被收監,政客仍不斷以政治議題衝擊法庭,不盡不實以輿論挑戰香港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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