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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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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練乙錚一貫信口雌黃 不顧新聞操守應受譴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2-08]     我要評論

黎子珍

 練乙錚的文章指「梁氏涉黑實可雙規」,指特首梁振英「靠黑道資源上台」,這些嚴重指控毫無事實根據,是不折不扣的誹謗。本屆特首選舉是按照基本法和香港特區的有關選舉法律進行的,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練乙錚說梁振英炮製「黑底民意」,「靠黑道資源上台」,這不僅是對梁振英的誹謗,而且是對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誹謗,是對支持梁振英當選行政長官的大多數市民的誹謗,是對特首選舉期間各個民意調查機構的誹謗。練乙錚作為新聞從業員,卻一貫不顧新聞操守,信口雌黃、肆意誹謗,人品低下,這種新聞從業員的異類、敗類,應受到譴責。

練乙錚捏造並散佈虛構事實誹謗他人

 練乙錚於1月29日在《信報》刊出文章「誠信問題已非要害 梁氏涉黑實可雙規」(以下簡稱練文),指梁振英「涉黑」。這事性質嚴重的指控,但卻毫無事實根據,是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是公然的誹謗行為。

 誹謗(也稱譭謗、詆譭、中傷、惡語中傷、名譽損毀等)是一種明確表示或暗示的,可能給個人、企業、產品、團體、政府或民族負面形象的「與事實不符」的宣稱。誹謗內容若以公開形式發出,例如報刊、雜誌、告示,互聯網如討論區、網誌中公開顯示,將被視為永久形式誹謗。大多數普通法司法體系允許採取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動,以阻止各種誹謗和毫無根據的批評。《香港法例》 第21章 誹謗條例 第5條 規定:「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練乙錚誹謗大多數市民

 從社會的關注度來說,今次特首選舉雖無普選之名,但卻有普選之實,整個社會都被動員起來,令今次特首選舉競爭激烈,高度透明。市民在回應民調時,綜合考慮了候選人的政綱、能力和發展理念等多種因素,選舉期間梁振英的民意支持度是最高的,而大多數選委也參考民意選出了梁振英作為特首。練乙錚說梁振英「靠黑道資源上台」,這不僅是對梁振英的誹謗,而且是對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誹謗,是對支持梁振英當選行政長官的大多數市民的誹謗。練乙錚聲稱不會收回他的言論,文章本身亦無錯,沒有不正確的論述。這完全是強詞奪理,死不認錯。

傳媒從業人員要遵守新聞職業操守

 梁振英向《信報》發出律師信,指該報發表的練文涉誹謗成分,《信報》昨日刊登啟事表示,「若因文章而引起讀者對梁先生產生不公的結論或引來不便,我們謹此致歉。」有立法會議員回應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倘感到被誹謗,都有權採取法律行動,捍衛其個人名聲,特首也不例外。許多市民亦認為,言論自由不等同可在無證據下抹黑甚至誹謗他人,在香港這個法治社會,特首也有權利透過法律行動「維權」。

 反對派政黨聲稱梁振英發出律師信是「打壓言論自由」,記協對事件「表示遺憾」,擔心引起寒蟬效應,並要求梁振英撤回律師信。但是,言論自由必須以事實為基礎。因此,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煽動仇恨或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資訊的行為是被禁止的。正如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發表聲明說,傳媒從業人員手掌社會公器,要積極遵守客觀、真實、全面和公正等新聞職業操守,不要損害傳媒的公信力。

練乙錚一貫說謊成癖

 練乙錚於2007年12月擔任《信報》主筆,2010年1月改任特約評論員。作為傳媒從業人員,練乙錚一貫不顧新聞操守,信口雌黃,說謊成癖。《壹週刊》借已作古的人之名造謠指梁振英是共產黨員,當年梁振英即時發表聲明作出反駁。練乙錚對此視而不見,在《信報》信口雌黃說:「中共強調,『高度自治非自治』,此中道理同於『白馬非馬』、『楚人非人』。如果用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說,『共黨非黨』、『地下黨員非黨員』,如此等等。應用這套公孫龍子邏輯,就算梁兄哥真是入了黨,是地下黨員,那麼他瞪著眼睛說『我冇入黨』、『我非黨員』,也不算是瞎話而是講了真話也。」 眾所周知,中央從來沒有講過練乙錚捏造的「高度自治非自治」,而只講過「高度自治並非完全自治」,兩句話差兩個字,意義完全不同,練乙錚公然偷換概念,並由此指鹿為馬強指梁振英是共產黨員。這可見他信口雌黃、說謊成癖的文痞作風。

 練乙錚一貫信口雌黃,常常引起當事人的尷尬和不便,例如,他引用不知名人士說某些學者先後協助港英政府和特區政府是事二姓而甚卑鄙之的流言,完全是惡意中傷。練乙錚任中央政策組成員期間,與同事格格不入,上街參加反對政府的行動,自取其尤被炒,他被炒後發表的《浮桴記》顛倒黑白,喋喋不休攻擊中央,推崇李登輝和法輪功,又教訓重用他的董建華。如此一個離開船就胡言亂語、信口雌黃,朝甲板上狂吐口水的人,其人品之窳敗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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