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日「落實財產申報與公示」)
建立政府內部防止利益衝突的機制,除了要有官員的財產和利益申報與公示制度,還要有限制政府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的制度。
目前在全國範圍頒布實施的限制政府人員接受利益的規定包括1988年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1993年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以及1995年《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
現行規定存灰色地帶
上述規定存在灰色地帶。前兩項規定說明公職人員不得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接受禮品,卻不限制他們在非執行公務期間接受禮品。不少批評指出,每逢節假日高價禮品就大行其道,與此不無關係。第三項規定說明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但何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並不清晰,實際操作存在困難。
另外,第三項規定針對實物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但社會經濟活動日趨複雜,利益、好處、優惠可以不同形式提供,因此需要更全面限制公職人員接受其他利益。至於違反上述規定,如要施加刑法制裁,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例如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必須證明收受財物的政府人員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或須證明他是「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回扣、手續費,才能定罪。
界定「利益」 設登記冊示眾
我們建議內地適當參考香港的經驗,完善有關政府人員接受利益的規定。具體而言,首先,應界定「利益」包括任何禮物、服務、優惠、折扣、好處,無論有形無形,如旅遊、貸款和對債務的減免等。
其次,應禁止政府工作人員(1)在公務活動中;(2)以公職身份或在與其公職身份有關的情況下;或(3)在本人或工作部門與利益提供者有公事往來的情況下,為個人或家人索取或接受利益。如因禮節關係而未能拒收的利益,必須登記上交,而登記冊可公開讓公眾查閱。在上述3種情況以外,政府工作人員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但價值超過一定數額就應登記;如利益提供者是親友,則須登記的利益價值可適當提高。
目前香港政府對官員索取或接受利益的限制和上述類似,但有一個特點值得留意,就是若違反了限制,即等同在未得行政長官同意下索取或接受利益,無論動機目的為何,都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的刑事罪行。我們認為,內地在制定類似的限制官員索取或接受利益的規定後,應同時研究在刑法中制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索取或接受利益」的罪行。認定有關罪行,只需證明被告違反有關政府人員接受利益的規定,不需證明被告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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