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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表示,提名委員會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因此,提名委員會不能用一人一票選出」。劉國權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反對派近日就普選行政長官問題,經常引用被保留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質疑任何限制都是違反「公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於專訪中直言,行政長官選舉不是用國際公約作基礎,並指行政長官普選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說明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且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的決定中說明由18歲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提名委員會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因此,提名委員會不能用一人一票選出」。
二十五條b 回歸前港英亦不承認
英國政府於1976年批准有關「公約」,並將「公約」的適用擴展到香港,但當時保留了「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在香港適用。譚惠珠指出,當時英國就「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會,因此保留不實施該條文的權利。「無論是倫敦的英國政府,還是港英政府,都不承認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譚惠珠表示,在中英談判和起草《基本法》期間,中國政府考慮到香港居民已經享有了「公約」保障的多種權利,而中國還未簽署「公約」。為了不使香港居民在回歸後享有的權利受到貶損,在《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回歸前無提撤銷 回歸後不適用
「英國政府對『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的保留在回歸之前都沒有提出撤銷,那麼這一條款當然在回歸後不予適用。」她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款確保繼續有效的只是已經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因為英國作為多項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保留了部分條款不在香港適用,那麼這些未在香港適用的條款在回歸後也不適用。
就回歸前港英政府制定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當時幾乎把「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照抄到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b)款,譚惠珠形容,當時為了避免與宗主國的法律相衝突,規定「人權法案第21條並不要求在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局或立法會」,排除了該條款的適用。
她進一步解釋,回歸後,《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而人權法案條例是被保留下來的回歸之前實施的法律之一,其地位無法與《基本法》相比,「如果與《基本法》相抵觸,亦會被修改或停止生效」。按照《基本法》規定,人權法案條例不能「同《基本法》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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