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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適用香港 基本法是「護港盾」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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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國家主權密不可分,既然國家在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憲法在香港適用。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早前指出,行政長官對抗中央,即是違反憲法,但有報章社評隨即質疑其「違憲論」是僭建。她昨日於專訪中反駁有關質疑,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國家主權密不可分,國家主權在領土內統一行使,憲法也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適用。「既然國家在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憲法在香港適用,是維護國家主權的重要標誌。」她並引用內地憲法學權威、前基本法起草委員王叔文的論述指:「《基本法》是一個盾,保護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而不是一支矛,用來挑戰中央。」

 譚惠珠於專訪中指出,《基本法》在序言中寫明,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而不只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除了憲法第三十一條,還有許多憲法條文是制定《基本法》的依據。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被授權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因此行政長官要執行好《基本法》,維持中央與地區的良好關係。

行政長官對抗中央是違反憲法

 「如果行政長官對抗中央,意思即是說你是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或者改變社會主義,這樣的情況下,你違反憲法,因此亦是不應該行使這個權力」。她指出,中國是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其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一個國家對內對外行使主權的基本原則和行使主權的中央國家機構。

 譚惠珠又引述王叔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中的論述指:「在起草《基本法》時,我們詳細考慮過憲法適用於香港的問題,曾經嘗試把適用於香港的憲法條文列於附件,但考慮到憲法是全國適用,結果不用附件改而起草《基本法》第十一條……我重複地解說《基本法》是一個盾,保護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而不是一支矛,用來挑戰中央。」

《基本法》多項條文體現憲法

 譚惠珠認為,憲法在《基本法》的許多條文中都得到體現,如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大有權修改法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基本法》也正是根據這一規定在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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