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在2007年1月1日前初次獲發證書可運載超過100名乘客的船隻,海事處應檢查核實其水密分艙的標準
2. 同一安全規定應適用於載客超過100人的渡輪及小輪
3. 應規定所有獲准載客超過12人的渡輪或小輪安裝甚高頻無線電,並在駕駛室配備火箭式降落傘照明彈;獲准載客超過100人的船隻,則須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避碰雷達和甚高頻無線電,並在駕駛室配備火箭式降落傘照明彈
4. 凡獲准載客超過100人船隻,其船長應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基本體格檢驗和視力測試,而所有負責瞭望的海員,亦應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視力測試
5. 凡獲准載客超過100人的船隻:
■在黑夜時間和能見度較低時,駕駛台除船長外,應加派一名瞭望員當值,而高速船則在任何時候都須有一名瞭望員在駕駛台當值
■應備存應變部署表,讓每名船員知悉發生緊急事故時其須執行的職務
6. 各類別船隻應備存足夠的兒童救生衣,並應考慮提供嬰兒救生衣
7. 海事處應:
■修訂驗船證明書的格式,只訂明法定最低要求,並以填上訂明數目取代使用「*」號的做法
■規定船東為船上每件救生衣印上船名
■修訂檢查救生衣的方法,以確保救生衣妥為存放在容易取用位置,以及船上確有放置救生衣
■規定船東展示足夠標誌,標明救生衣存放位置
■規定必須示範如何穿著救生衣(由船員示範或藉圖文說明);如果可能,應設置視像設施作安全簡介和示範之用;以及
■規定船東和經營者在所有用作上落乘客的碼頭播放短片或張貼海報,示範如何穿著救生衣
8. 2007年前建成的高速船應配備操作手冊、航線操作手冊和培訓手冊,其船長須修讀高速雷達模擬器課程
9. 應修訂《工作守則》,訂明用以衡量甲板座椅固定裝置是否穩妥的實際數值或標準,而該數值或標準除應考慮正常航程的負荷外,亦應計及發生海上事故時船尾異常傾斜的情況
10. 海事處應規定其驗船主任和驗船督察以書面記錄更改船隻發牌條件的詳細理由,並以書面通知他們的上司和相關船東/經營者,從而確保有關程序可防治舞弊行為,並藉以加強管理監察
11. 海事處應就轄下人員批核圖則和檢驗船隻訂明分工安排。驗船證明書/檢查證明書應附有由驗船主任簽署的聲明,證明船隻已根據核准圖則而建造
12. 海事處應規定水密門須裝置警報器,並連接駕駛室,以顯示水密門的開關狀況。水密門亦應以適當標記標明
13. 委員會同意並接納國際海事組織的原則,即海事意外調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應獨立於海事處。不過,認為就本港海事活動規模而言,另設完全獨立的意外調查委員會未必完全適合,因此建議委任一名獨立合資格專業人士,擔任海事處海事意外調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主管,專門負責調查海事意外,並直接向海事處處長匯報。此安排可讓海事意外調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借助海事處的支援和專業知識之餘,同時保持不偏不倚
■資料來源:南丫島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姚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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