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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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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真普聯」方案的要害是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5-09]     我要評論

黎子珍

 「真普聯」昨晚提出「2017行政長官選舉初步徵求意見稿」,稱應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任何人只要獲得八分一委員提名,及獲得一定比例的選民聯署提名就可以入閘,不能規定候選人須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等。實際上,「真普聯」方案的要害是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因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特首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是《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明文規定。對抗中央者不能當特首,本身也是《基本法》規定的要求。「真普聯」的方案完全離開《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另起爐灶」,實質上是為香港普選設置障礙。香港普選的設計必須以《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為基礎,「真普聯」如果有誠意討論特首普選,就應該老老實實回到《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規定的軌道上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早先指出,香港的行政長官普選有兩個前提,一是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二是不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這兩個前提不確立、不得到香港社會多數人認同,不適宜開展政改諮詢。「真普聯」提出的初步徵求意見稿,與行政長官普選的兩個前提背道而馳。

一人一票選提名委員會違反人大決定

 「真普聯」建議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決定規定:「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事實上,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凝聚了包括廣大香港同胞在內的各方面的智慧,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較強的認受性。香港回歸以來,選舉委員會已經進行了4次行政長官選舉(人大常委會作決定時即2007年12月之前進行了3次行政長官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的組成體現了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具有廣泛的認受性,是切實可行的。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既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反映了香港社會多數人的意見。

 2007年12月,時任行政長官的曾蔭權向中央提交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報告指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可參考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這是特區政府經過廣泛公眾諮詢所形成的重要共識。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時認為,應當在決定中將這一共識肯定下來,避免在同一問題上重複討論,這有利於盡快達至普選目標。根據國家法律實踐的慣例,「參照」既有約束力,又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人大常委會決定中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就是既要保持《基本法》附件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由四大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又可以在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和規模上繼續討論,有適當的調整空間。

 「真普聯」要求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完全是離開《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另起爐灶」,顯然是行不通的。

提委會個人提名違反基本法

 「真普聯」建議任何人只要獲得八分一委員提名,及獲得一定比例的選民聯署提名就可以「入閘」成為候選人,違反《基本法》規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釋方法,按字面解釋,這句話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員會提名」,再怎麼解釋也不是提名委員會個人提名。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機構,正因為是機構提名,才有一個「民主程序」問題,而國際社會對「民主」的共識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由此可推,「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含意就是提名委員會按照自己的方法、步驟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產生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真普聯」完全離開《基本法》的規定,自搞一套特首候選人的提名方法,毫無討論價值。

 「真普聯」指不應將「愛國愛港」及「不與中央對抗」作為參選條件,這其實是在衝擊「對抗中央不能當特首」的憲制底線。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是成功實施「一國兩制」的一項基本要求。《基本法》開宗明義講,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明確規定行政長官須由中央任命,須對中央負責。顯然,不能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本身就是《基本法》的要求和不可逾越的憲制底線。

「真普聯」為香港普選設置障礙

 本來,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規定,將來行政長官普選時,由誰提名的問題、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問題、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問題,都已經基本解決。尚待香港社會討論解決的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一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只要嚴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辦事,特首普選的問題就不難解決。然而,「真普聯」方案在提名委員會組成、提名方式和「愛國愛港」及「不與中央對抗」的參選條件上,都違反《基本法》和人大決定。這絕非「爭取真普選」,而是為香港按照《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落實普選設置障礙。「真普聯」既然強調現時提出的方案絕對不是談判底線或最後原則,就應回到《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的基礎上重新設計特首普選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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