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黃毓民、陳偉業和陳志全等被控前年七一遊行後非法集結案,法庭裁定兩人非法集結和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成,正等候宣判。事後黃毓民、陳偉業氣急敗壞,陳偉業更在庭上出言不遜指責法官有「政治任務」,最終要灰頭土臉的收回言論和致歉。為什麼黃毓民等人對判決反應如此激烈,一方面是因為兩人過去都是精人出口,入獄犯法從來都是推手下憤青承擔,這次竟然老貓燒鬚玩火自焚,自然深深不忿歸咎被政治打壓;另一方面,法庭判決有相當強的針對性,特別是對於執法當局將來處理非法佔領等行為時有參考意義,即是說類似的違法衝擊將大有可能入罪,這也是激進反對派最憂慮的地方,當中包括「佔中」發起人戴耀廷。
「佔中」本質違法難狡辯
戴耀廷等不斷洗腦式的指「佔中」是「愛與和平」,然則既然和平自然是符合法律。但黃毓民同樣的「佔領中環」行動卻被判入罪,這不啻是摑了戴耀廷等人一巴,清晰地向社會說明,「佔領中環」、衝擊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容許,是需要承擔法律刑責的,這對於「佔中」肯定是一個極大打擊。對此,戴耀廷隨即使出了兩招:一是設立所謂切割暴力條款,指出當群眾聚集中環要道時,一旦有人使用暴力,便要接受自動脫離「佔領中環」行動。二是故意偷換概念,戴耀廷日前就在一個街頭論壇上指出,「佔中」行動的「公民抗命」,「並非鼓勵人犯法的行動」,但又前言不搭後語地稱,「我們是爭取一公義的制度而進行的有限度違法,違法行為是有不同性質」。簡單來說,就是戴耀廷鼓吹的犯法與黃毓民的不同的,市民不必擔心被檢控。
「佔中」發展至今時今日,戴耀廷也由一個法律學者墮落成一個徹頭徹尾的反對派政客了。他說「佔中」有切割機制,如果有人故意使用武力,他們便會被強制脫離「佔中」行動,以為這樣就可以撇清違法的責任,但這只是一廂情願。首先,戴耀廷怎樣逐個將使用武力的參與者找出來然後驅逐出「佔中」?如果參與者不願離開又怎麼辦?更重要的是,暴力衝擊佔領本身有自身的規律,就是拾級而上又或是漸次而下,行動的發展不以主辦者的意志為轉移。戴耀廷儘管未必真的有心發動暴力衝擊,但萬人的集會,有「人民力量」、社民連、學聯等「好戰分子」在內,如此大好機會,能不搞一場「大龍鳳」嗎?當違法衝擊出現,中環被鬧個天翻地覆,工商百業大受打擊,甚至有警員、示威者嚴重受傷,戴耀廷等「佔中」發起人能夠切割得了嗎?能以一個所謂切割機制就將所有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嗎?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誤導市民「佔中」 禍害社會深遠
最令人訝異的是,戴耀廷身為法律學教授,竟然指他的「佔中」與黃毓民的「佔中」是不同性質,原因是他並非鼓勵他人犯法。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十八條「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規定,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以性質論,黃毓民等人是在沒有預先向警方申請下非法集會,擾亂社會安寧,衝擊社會秩序,罪有應得自不消說。然而,戴耀廷的「佔中」不是同樣在沒有申請下佔領及癱瘓中環?在佔領過程中肯定與警方發生衝突,並且會破壞社會秩序,然則兩者究竟有何分別?為什麼黃毓民要入罪,「佔中」參與者卻可逍遙法外,有這樣標準不一的法治嗎?戴耀廷平日是如何教導學生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本來是法治的ABC,但原來戴耀廷的「佔中」卻不怕被檢控,這是公然的誤導市民,令市民以為「佔中」沒什麼大不了,不會有惹上官非的風險。但黃毓民案已說明這是不可能的,法庭會依法判案,市民參與其中不但隨時受到損害,更會墮入法網,任何負責任的主辦者,都必須向所有參與者告知真相,讓他們認清風險。但現時戴耀廷卻以法律學者身份告訴市民,參與「佔中」沒有問題,這是將市民推向違法的邊緣,將市民變成威脅中央政府的籌碼,社會必須看清「佔中」的本質和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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