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香港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出現了5次「拉布」,耽誤了正經事不說,還浪費了公帑、浪費了議員們的生命。這說明香港立法會真的「病」了,患的是把《立法會議事規則》,甚至是下屬的各種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凌駕於香港基本法的大病。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規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這裡所說的抵觸不但是指基本法的文字和詞句,而且是指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當然,正確理解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並不容易,讓立法會和香港廣大市民的大多數明白尤其不容易,但並非不可能。立法會能對基本法和有關的議事規則作正確理解是上策,被迫修改是中策,不願正確理解又不願修改是下策。
報載,受社民連和「人民力量」4名立法會議員「拉布」的干擾,特區政府提出的《撥款條例草案》已經拖延多時。若干名司長和局長已經警告,政府和資助機構將無法如常運作,醫療、教育和民生等服務將受到影響。然而,發動「拉布」的社民連梁國雄還表示絕不退縮,「人民力量」的陳志全還在說政府「靠嚇」,自製「財政危機」。
雖然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已正式決定「剪布」,預算案辯論在昨日結束並付諸表決,但筆者想不明白,為何當初有選民把這樣的「人」送上議會?也想不明白,既然立法會「拉布」了,為何「始作俑者」的立法會不首先受到衝擊?還要別人代為受苦。如果立法會議員不講道義,就是選民的代表不講道義,香港還有希望嗎?
香港現已經歷了五次「拉布」,補缺方案、架構重組兩次不直接涉及撥款,但涉及政治法例的問題;高鐵撥款、長者生活津貼和本年度預算三次直接涉及政府財政,一次比一次鬧得兇,影響一次比一次大,難道立法會中就沒有有識之士,難道特區政府就無能為力了嗎?
主席「剪布」合法合理符港利益
據香港媒體說,立法會主席應當「剪布」,民意也是如此。立法會有「拉布」、就有「剪布」,符合陰陽之道,符合對立統一規律。《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授權主席參照其他立法機關慣例程序行使裁量權,既然外國議會中有禁止「拉布」的,有允許「剪布」的,主席當然可以「禁拉」,也可以「開剪」。只要符合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又有何不可?
現在的問題並非要求主席有「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勇氣。立法會中已有一半議員簽名要求主席「剪布」,但主席前一段時間還在遲疑不決,擔心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害怕「剪布」被法官認為「不合法」、「不合理」、「不符合法定程序」。他要坐在牆頭上,兩腳著地,穩穩陣陣才放「開剪」。這樣的擔心其實是不必要的,筆者看過不少涉及立法會官司的判詞,法官視議會若「神明」,視議會為「主權機構」(儘管對此筆者並不苟同),豈會妄議主席「剪布」!難道法官就不擔心惹來「狗咬耗子」之閒談嗎?
《漢書.霍光傳》有「當斷不斷,反受其犯」之名句,說昌邑王臨死才後悔不早處置霍光等人。儘管香港與漢朝故事的客觀環境完全不同,但以史為鑒的效用總是有的。得到半數同僚的支持,主席如果還不敢行使法定的裁量權,還不願意尊重民主秩序,就會追悔莫及。
對基本法和有關議事規則作正確理解
香港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出現了五次「拉布」,耽誤了正經事不說,還浪費了公帑、浪費了議員們的生命。人的生命是以時間來計量的,「拉布」浪費了時間,浪費了時間就是浪費了生命。但浪費了生命還不知覺,這說明香港真的「病」了,香港立法會真的「病」了,香港立法會議員們真的「病」了。
到底所患何病?患的是把《立法會議事規則》,甚至是下屬的各種委員會的會議程序,凌駕於香港基本法的大病。過去特區終審法院自以為享有不受限制的解釋基本法的權力,試圖凌駕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之上,還試圖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進行再釋法,留下了「雙非」問題的後遺症。現在儘管「雙非」問題尚未解決,但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開始謹慎了。當前反而是立法會頭腦膨脹了,以為可以以議事規則和會議程序取基本法而代之。
這種病態的安排可逞一時之效,但不可能有永久之功。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規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這裡所說的抵觸不但是指基本法的文字和詞句,而且是指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當然,正確理解基本法的原則和精神並不容易,讓立法會和香港廣大市民的大多數明白尤其不容易,但並非不可能。立法會能對基本法和有關的議事規則作正確理解是上策,被迫修改是中策,不願正確理解又不願修改是下策。何時「明湖映天光,徹底見秋色」(唐.李白《秋登巴陵望洞庭》),這需要時間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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